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38.启17:10.“五位已经倾倒了,一位还在,一位还没有来到;他来的时候,必须暂时存留”表示圣言的一切神性真理都被摧毁了,除了这一个,即:天上地上所有的权柄都赐给了主;还有一个尚未受到质疑,但当它来到时,也不会幸存,即:主的人身是神性。“五”不是表示五,而是表示其余的一切,在此表示圣言的其余一切神性真理,它们由“诸王”来表示。因为在启示录和圣言中,数字通常表示与它们相关的事物的品质。它们就像与名词相连的形容词,或与主语相连的谓语,如从前面解释的数字2、3、4、6、7、10、12、144中所看到的。因此,这里的“五”表示其余的一切,因为“七”表示圣言的一切神圣事物;由此可知,“一位还在,一位还没有来到”;因此,它们当中只剩下两个。由此明显可知,“五位已经倾倒了”表示其余的一切都被摧毁了。经上说他们“倾倒了”,是因为所论及的是“王”,他们倒在剑下。“一位还在”只表示这一神性真理:天上地上所有的权柄都赐给主了(可参看AR 618节),如主自己所说的(马太福音28:18; 约翰福音13:3; 17:2-3, 10)。这一个还没有被摧毁,是因为如果它被摧毁,他们就不能将统治教会和圣言的一切,以及天堂的权力赋予自己了。
“一位还没有来到,他来的时候,必须暂时存留”表示尚未受到质疑的神性真理,当它来到时,不会在他们当中幸存,这神性真理就是:主的人身是神性。经上说它“必须暂时存留”,是因为这符合圣治,如前所述(AR 6 86-687节)。“主的人身是神性”,这是一个神性真理,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从头到尾。它尚未受到质疑的原因是,他们将主的一切权柄都转给自己后,就不能承认主的人身是神性,因为那时平信徒和普通民众会说,他们把神性权柄转给了自己,这样教皇本人就成了神,他的神父们则成了诸神。不过,这个神性真理仍会受到质疑,这一点可从此处它在启示录中被预言了的事实明显看出来。
他们已经看到这另一个真理,即:主的人身是神性,尽管是闭着眼睛,这一点从他们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他们说,圣餐里面不仅有主的身体和血,还有祂的灵魂和神性;因而也有祂的人身和神性的全在;人身若不是神性,就不可能是全在;他们还说,在其身体和血,同时在其灵魂和神性方面的基督在它们里面,他们通过圣餐也在祂里面;这话论及祂的人身;这话是不能说的,因为这是不可能的,除非祂的人身是神性。此外,他们还说了这些话:圣徒将与基督一同掌权作王,基督将受到崇拜,圣徒要被祈求和崇敬;以及基督是真光,他们在祂里面生活,并有功德,以及其它涉及祂人身神性的类似的话。这些言论来自特兰托大公会议和确认它们的教皇诏书。因此,他们可能看到了这个真理,但却仿佛闭着眼睛。
19.⑴独一神因存在而名为耶和华,这是因为唯有祂今在,昔在,永在,祂是首先的和末后的,是初和终,是阿拉法和俄梅戛。众所周知,“耶和华”的意思是“自有永有”( 'I am' and 'Being')。从创造书或创世记清楚可知,自上古时代神就被如此称呼。在第一章,祂被称为“神”,在第二章及以后续章节,祂被称为“耶和华神”。后来,当亚伯拉罕的后代,从雅各开始,因长期寄居在埃及而忘了神的名时,它重新唤回他们的记忆。对此,我们读到:
摩西问当如何称呼神的名字,神对摩西说:“我是那位自有永有的,因此你要对以色列的子女说:‘那位自有的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你要说:‘耶和华你们祖宗的神,打发我到你们这里来’。耶和华是我的名,直到永远,这也是我的纪念,直到万代”。(出埃及记3:13-15)
由于唯独神自有永有,就是耶和华,所以受造宇宙中没有一物不从祂获得其存在;下面将看到这是怎么回事。这些话也是这个意思:
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后的;我是初,我是终,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以赛亚书44:6;启示录1:8;22:13)
这段经文的意思是,祂自初至终都是独一无二的源头,万物皆出自祂。
神被称为“阿拉法和俄梅戛,初和终”,是因为“阿拉法”是希腊字母表中第一个字母,“俄梅戛”是最后一个;因此这两个字母表示综合在一起的万物。原因在于,在灵界,字母表中的每个字母都表示某种事物。使单词发出音来的元音表示与情感或爱相关的某种事物。这就是灵人或天使的言语及其书写系统的起源。不过,这是之前未知的一个秘密:所有天使和灵人所用的语言是一种通用语言,这种语言与世人的语言毫无共同之处。每个人死后都会逐渐掌握这种语言,因为它是每个人自被造之时所固有的。所以在灵界,人人都能理解其他所有人。我经常被允许倾听这种语言,并将其与世上的语言进行对比,发现无论在哪方面,它都与世上的任何属世语言不同。就其初始元素而言,这种语言不同于它们,也就是说,每句话的每个字母都有其特定含义。正因如此,神被称为“阿拉法和俄梅戛”,意思是,祂自初至终都是独一无二的源头,万物皆出自祂。不过,关于源于天使的属灵思维的这种语言及其书写系统,可参看《婚姻之爱》(326-329节),以及本书(280, 365.3,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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