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89.启16:7.“我又听见出于祭坛的另一位说,是的,主神,全能者阿,你的判断义哉,诚哉”表确认这神性真理的圣言神性良善。“另一位”(即另一位天堂)表示圣言的神性良善;“天使”表示从主发出的神性(415,631,633节);“出于祭坛的天使”表示爱的神性良善(648节),在此表示圣言的神性良善,因为圣言仍是所论述的主题,还因为“众水的天使”表示圣言的神性真理(685节)。由于圣言的神性良善和圣言的神性真理合而为一,所以论及“众水的天使”的话和论及“出于祭坛的天使”的话意思一样;因为“众水的天使”说:“今在昔在神圣的主阿,你是公义的,因为你已经判断这些事”;而“出于祭坛的天使”说:“是的,主神,全能者阿,你的判断义哉,诚哉”。这两句话意思差不多,区别在于:一位出于真理说话,另一位出于良善说话,一位确认另一位所说的话,只是所用的话不同;一位所用的话属于真理类,另一位所用的话属于良善类;因为圣言的每一个细节都有一个真理与良善的婚姻(97节),有些话与良善相关,有些话与真理相关,它们看似不同,但都涉及相同的事。
1027.“人因这雹灾就亵渎神”表示随之而来的对圣言的歪曲。这从“亵渎神”和“雹灾”的含义清楚可知:“亵渎神”是指歪曲圣言(参看AE 778, 991节);“雹灾”是指在最大或最高程度上属地狱的虚假,如刚才所述,对圣言的歪曲就来自这种虚假。
(关于总体上的诫命续)
现在要说一说结合如何通过十诫实现。唯独主将人与祂自己结合,而不是人自己与主结合;主通过一个人认识、理解、意愿并实行这些诫命而将他与祂自己结合。当人实行它们时,结合就存在;但他若不实行它们,就不再意愿它们;当他不再意愿它们时,也就不再理解和认识它们。因为当人能去做,却不做时,意愿算什么呢?它不就是一个纯粹的观念吗?由此可知,当一个人实行十诫时,结合才会发生。不过,前面说,唯独主将人与祂自己结合,而不是人自己与主结合;这种结合是通过实行(诫命)实现的。由此可知,是与人同在的主实行这些诫命。
然而,谁都可以看出,约不能缔结,结合不能通过它实现,除非人里面有某种互动,好叫他不仅可以同意,还可以接受。为达到这个目的,主赋予人貌似凭自己意愿和行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具有这种性质:当人正在思考真理,实行良善时,他不知道别的,只知道这种自由在他自己里面,因而来自他自己。正是人这一方的互动带来结合。但由于这种自由来自主,并不断来自主,所以人必须在各方面都承认:思考和理解真理,意愿和实行良善,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如刚才关于这个主题所说的(AE 946, 971, 973节)。
因此,当人通过服从后六条诫命貌似凭自己与主结合时,主就通过头三条诫命与人结合;这头三条诫命是,人必须承认神,必须相信主,必须尊祂的名为圣。人不会相信这些事,无论他多么自以为相信,除非他避免另一块石版,也就是后六条诫命所提到的邪恶,因为它们是罪。这些就是属于主与人所立之约的事,通过它们会有一个相互结合,好叫人可以在主里面,主在人里面(约翰福音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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