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54

54.启1:17.“

54.启1:17.“我一看见祂,就仆倒在祂脚前,像死了一样”表示由于主的这种同在,人自己的生命的丧失或剥夺。人自己的生命无法承受主的同在,就是主在自己里面的样子,甚至无法承受祂在其圣言至内层中的样子;因为主的神性之爱完全就像太阳,没有人能承受太阳在自己里面的样子,否则他必被焚毁。这就是下面这句话的意思:

没有人能见神而活。(出埃及记33:29; 士师记13:22)

情况就是这样,所以主向天上的天使显为一轮太阳,距离他们就像这个世界的太阳距离世人那样遥远。原因在于,主在这太阳里面,就是在祂自己里面。尽管如此,主仍缓和并调和祂的神性,好使人能承受祂的同在。这是通过遮盖来实现的。主在圣言中向许多人揭示祂自己时,就是这样做的。事实上,祂通过遮盖与凡敬拜祂的人同在,如祂自己在约翰福音中所说的:

遵守我诫命的,我要在他那里作我的住所。(约翰福音14:21, 23)

又:

祂要在他们里面,他们也要在祂里面。(约翰福音15:4-5)

由此明显可知,为何约翰一看见处于这种荣耀的主,就仆倒在祂脚前,像死了一样;又为何三个门徒一看见处于荣耀的主,就沉睡,并有一朵云彩遮盖他们(路加福音9:32, 34)。


真实的基督教 #431

431.家庭的仁爱义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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