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520

520.“天上就有大

520.“天上就有大声音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祂要作王,直到时代的时代”表示天使们的颂扬,因为天堂和教会成了主的,如它们自起初以来的那样,还因为现在它们成了祂神性人身的国度,因而现在主在这两者方面将统治天堂和教会,直到永远。“有大声音”表示天使们的颂扬;“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表示天堂和教会成了主的,如它们自起初以来的那样,现在它们也是祂神性人身的国度;“祂要作王,直到时代的时代”表示主在其人身和神性这两方面将统治它们。“天上的大声音”表示对主的颂扬,因为祂现在取得大能,这一点从启11:17明显看出来,那里概括地阐述了“这些大声音”。“主”在此是指来自永恒的主,也就是耶和华;“基督”是指祂的神性人身,也就是神的儿子(路加福音1:32, 35)。
在其神性人身方面的主也将掌权作王,这一点从这些话很清楚地看出来;约翰福音:
父已将万有交在子手里。(约翰福音3:35)
又:
父赐给子掌管一切肉体的权柄。(约翰福音17:2)
又:
父啊,凡我的,都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约翰福音17:10)
马太福音:
天上地上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马太福音28:18)
论到祂的神性人身,主还说:
父与祂为一。祂在父里面,父在祂里面。(约翰福音10:30, 38; 14:5-12)
对此,可以补充的是,除非主的人身被承认为神性,否则教会必灭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主无法在人里面,人也无法在祂里面,如祂自己所教导的(约翰福音14:20; 15:4-6; 17:21, 23);这种结合构成教会之人,因而构成教会。
“基督”之所以是指主的神性人身,是因为“基督”就是弥赛亚,而弥赛亚就是被期望降世的神的儿子。基督就是弥赛亚,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我们遇见弥赛亚了,弥赛亚翻出来就是基督。(约翰福音1:41)
约翰福音:
妇人说,我知道弥赛亚,就是那称为基督的,要来。(约翰福音4:25)
因为在希伯来语,“弥赛亚”就是“受膏者”,如希腊语中的“基督”一样(译注:希腊语中的“基督”也是受膏者)。弥赛亚就是神的儿子,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马太福音:
大祭司问祂是不是基督(弥赛亚),神的儿子。(马太福音26:63; 马可福音22:67; 约翰福音20:31)
约翰福音:
你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就是那要临到世界的。(约翰福音11:27)
又:
彼得说,我们相信并承认,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约翰福音6:69)
在神性人身方面的主是神的儿子:
天使对马利亚说,你要在子宫里怀孕,生出一个儿子;祂要为大,称为至高者的儿子。圣灵要临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荫庇你;因此你所要生的圣者必称为神的儿子。(路加福音1:31, 32, 35等)
由此明显可知,“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表示什么。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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