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2.“从祂口中出来一把两刃的利剑”表示主通过圣言和由此而来的教义对虚假的驱散。圣言经常提到“剑”、“刀”和“长剑”,它们只表示与虚假争战并摧毁它们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与真理争战的虚假;因为在圣言中,“战争”表示属灵的战争,也就是真理与虚假并虚假与真理的战争;因此,“战争武器”表示诸如在属灵战争中所用到的那类事物。显然,此处“剑”是指主对虚假的驱散,因为它被看到“从祂口中出来”,从主口中出来就是从圣言出来,因为主用口说这圣言;由于圣言要通过教义来理解,所以“剑”也表示教义。它被称为“两刃的利剑”,是因为它能穿透内心和灵魂。
为说明“剑”在此是指主通过圣言对虚假的驱散,我们要引用一些提到剑的经文;耶利米书:
有剑临到巴比伦,并她的首领与智慧人;有剑临到说谎的人,他们就变为愚昧;有剑临到勇士,他们就惊惶;有剑临到她的马匹、战车;有剑临到她的宝物,它们就被抢夺;有干旱临到她的众水,它们就干涸。(耶利米书50:35-38)
这些话论及巴比伦,“巴比伦”是指那些歪曲并玷污圣言的人;因此,变为愚昧的“说谎的人”,剑所临到的“马匹、战车”,将被抢夺的“宝物”,表示他们教义的虚假。干旱所临到,并且就干涸的“众水”表示真理(可参看AR 50节)。
以西结书:
你要预言说,一把剑,已经磨利擦亮,磨利为要大行杀戮,这剑要一连三次加倍;刺透的剑;大大刺透、刺入内部的剑,好叫跌倒的事加增。(以西结书21:9-20)
此处“剑”也是指教会中真理的荒废。以赛亚书:
耶和华以祂的剑与所有肉体相争,被耶和华刺死的必增多。(以赛亚书66:16)
在此处和圣言的其它部分,那些因虚假而灭亡的人都被称为“被耶和华刺死的人”。耶利米书:
毁坏者来到旷野中一切的高岗上;耶和华的剑,从地这边直到地那边,尽行吞灭。(耶利米书12:12)
耶利米哀歌:
因为旷野的剑,我们冒着生命危险,才得粮食。(耶利米哀歌5:9)
撒迦利亚书:
丢弃羊群的无用牧人有祸了;剑必临到他的膀臂和右眼上。(撒迦利亚书11:17)
临到牧人右眼的“剑”是指他理解的虚假。诗篇:
人子有火着起,他们的舌头是利剑。(诗篇57:4)
又:
看哪,他们用口喷出;嘴里有剑。(诗篇59:7)
又:
作孽的人磨舌如剑。(诗篇64:3)
其它地方的剑所表相同(如以赛亚书13:13, 15; 21:14-15; 27:1; 31:7-8; 耶利米书2:30; 5:12; 11:22; 14:13-18; 以西结书7:15; 32:10-12)。
由此明显可知,在以下经文中,主所说的“剑”是什么意思;马太福音:
耶稣说,祂来并不是给地上带来和平,而是带来剑。(马太福音10:34)
路加福音:
耶稣说,没有钱囊和口袋的,就让他卖衣服买剑。门徒说,主啊,请看,这里有两把剑。祂对他们说,够了。(路加福音22:36, 38)
马太福音:
凡动剑的,必死在剑下。(马太福音26:51-52)
论到时代的完结,耶稣说:
他们要倒在剑刃之下,又被掳到所有民族当中,最终耶路撒冷要被践踏。(路加福音21:24)
“时代的完结”是指教会的末期;“剑”是指摧毁真理的虚假;“民族”是指邪恶;被践踏的“耶路撒冷”是指教会。
由此明显可知,“从人子口中出来一把两刃的利剑”表示主通过圣言对虚假的驱散。在以下启示录的经文中,也是如此:
有一把大剑赐给那骑在红马上的。(启示录6:4)
又:
有利剑从骑白马的口中出来,可以击杀列族。其余的被骑白马者的剑杀了。(启示录19:15, 21)
“骑白马的”是指圣言方面的主,这在启19:13, 16说得很清楚。在诗篇中也是这个意思:
大能者啊,愿你大腿边佩剑。乘驾真理的话语。你的箭锋利。(诗篇45:3-5)
这些话论及主。另一处:
愿圣民欢乐,愿他们口中的剑在他们手中。(诗篇149:5-6)
以赛亚书:
耶和华使我的口像利剑。(以赛亚书49:2)
1027.“人因这雹灾就亵渎神”表示随之而来的对圣言的歪曲。这从“亵渎神”和“雹灾”的含义清楚可知:“亵渎神”是指歪曲圣言(参看AE 778, 991节);“雹灾”是指在最大或最高程度上属地狱的虚假,如刚才所述,对圣言的歪曲就来自这种虚假。
(关于总体上的诫命续)
现在要说一说结合如何通过十诫实现。唯独主将人与祂自己结合,而不是人自己与主结合;主通过一个人认识、理解、意愿并实行这些诫命而将他与祂自己结合。当人实行它们时,结合就存在;但他若不实行它们,就不再意愿它们;当他不再意愿它们时,也就不再理解和认识它们。因为当人能去做,却不做时,意愿算什么呢?它不就是一个纯粹的观念吗?由此可知,当一个人实行十诫时,结合才会发生。不过,前面说,唯独主将人与祂自己结合,而不是人自己与主结合;这种结合是通过实行(诫命)实现的。由此可知,是与人同在的主实行这些诫命。
然而,谁都可以看出,约不能缔结,结合不能通过它实现,除非人里面有某种互动,好叫他不仅可以同意,还可以接受。为达到这个目的,主赋予人貌似凭自己意愿和行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具有这种性质:当人正在思考真理,实行良善时,他不知道别的,只知道这种自由在他自己里面,因而来自他自己。正是人这一方的互动带来结合。但由于这种自由来自主,并不断来自主,所以人必须在各方面都承认:思考和理解真理,意愿和实行良善,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如刚才关于这个主题所说的(AE 946, 971, 973节)。
因此,当人通过服从后六条诫命貌似凭自己与主结合时,主就通过头三条诫命与人结合;这头三条诫命是,人必须承认神,必须相信主,必须尊祂的名为圣。人不会相信这些事,无论他多么自以为相信,除非他避免另一块石版,也就是后六条诫命所提到的邪恶,因为它们是罪。这些就是属于主与人所立之约的事,通过它们会有一个相互结合,好叫人可以在主里面,主在人里面(约翰福音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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