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51

51.启1:16.“

51.启1:16.“祂右手拿着七星”表示由此而来的与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同在的圣言中的良善和真理的一切知识或认知。当天使在天堂下面时,他们周围可以说会出现大量小星星。它们以同样的方式出现在那些活在世上时为自己获得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或从圣言中获得生活和教义之真理的灵人周围。然而,对那些处于来自圣言的真正真理的人来说,这些小星星看起来是固定的;但对那些处于被歪曲的真理的人来说,它们是游荡的。关于这些小星星,以及出现在那里穹苍中的星星,我能讲述许多奇妙的事,但这与本著作无关。由此明显可知,“星”表示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人子右手拿着七星”表示这些知识或认知通过圣言唯独来自主。“七”表示一切或所有(可参看AR 10节)。

“星”表示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这一点也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以赛亚书:

我要使这地荒废;天上的众星群宿都不发光。(以赛亚书13:9–10)

要荒废的“地”是指教会;因这教会被荒废,所以圣言中的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没有出现。以西结书:

我将你扑灭的时候,要把诸天遮蔽,使众星昏暗;我必使天上的发光体都在你以上变为昏暗,使地上黑暗。(以西结书32:7–8)

“地上黑暗”是指教会里的虚假。约珥书:

日月昏暗,星辰收回其光辉。(约珥书2:10–11; 3:15)

马太福音:

那些日子的灾难一过去,日头就变黑了,月亮也不放光,众星要从天上坠落。(马太福音24:29; 马可福音13:24)

启示录:

天上的星辰坠落于地,如同无花果树丢下她未熟的无花果一样。(启示录6:13)

又:

一个星从天落到地上。(启示录9:1)

“从天上坠落的众星”不是指星星,而是指将会灭亡的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

这一点从以下事实看得更清楚:

那龙拖拉着天上星辰的第三部分或三分之一。(启示录12:4)

但以理书:

公山羊将些星宿抛落,并践踏它们。(但以理书8:9-11)

因此,在但以理书的下一节,经上还说

它将真理抛在地上。(但以理书8:12)

在以下经文中,“星”也表示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诗篇:

耶和华数点星宿的数目;都按名叫它们。(诗篇147:4)

又:

发光的众星,你们都要赞美耶和华。(诗篇148:3)

士师记:

众星从其轨道交战。(士师记5:20)

由此明显可知,但以理书中的这些话是什么意思:

智慧人要发光,如同穹苍的光辉,那使许多人归义的,必如星辰,直到时代的时代。(但以理书12:3)

“智慧人”是指那些处于真理的人,“使许多人归义的”是指那些处于良善的人。


诠释启示录 #976

976.“你给他们血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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