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505

505.启11:9.

505.启11:9.“从各人民、各支派、各舌头、各民族中,有人观看他们的尸首三天半”表示当所有已经处于并将处于源于唯信的教义虚假和由此产生的生活邪恶,直到现教会结束和新教会开始的人,都听到并将要听到这两个基本要素,即对主的承认和遵行十诫的作为时。“各人民、各支派、各舌头、各民族”是指所有处于并将要处于源于唯信的教义虚假和由此产生的生活邪恶的改革宗信徒;“各人民”表示那些处于教义虚假的人(AR 483节);“各支派”表示教会的虚假和邪恶(AR 349节);“各舌头”表示对它们的承认和接受(AR 483节);“各民族”表示那些处于生活邪恶的人(AR 483节)。因此,这四者表示所有已经这样,并将要这样的人,无论集体还是个体,因而表示所有已经在大城里的人,和所有此后像他们一样从世上来到那里的人。“他们的尸首”或这两个见证人的尸首,表示前面所提到的新教会的两个基本要素(AR 501节);“有人观看”表示当他们听到并将要听到它们时,因为“观看”论及他们的尸首,“听”论及这两个基本要素;“三天半”表示直到结束和开始,也就是说,直到现教会的结束和新教会的开始。将这一切合成一个意思,就能明显看出,“从各人民、各支派、各舌头、各民族中,有人观看他们的尸首三天半”在灵义上表示前面所提到的那些事物。“三天半”之所以表示直到结束和开始,是因为“天”表示状态,数字“三”表示完整直到结束之物,“半”表示开始;因为“三天半”与“一周”所表相同;一周中的“六天”表示完整直到结束之物,“第七天”表示神圣之物;因为“三个半”是数字“七”的一半,“七天”构成一周,一个加倍的数字和组成它的除开后的数字具有相同的含义。
“三”表示完整,因而直到结束之物,这一点可从以下圣言经文看出来;以赛亚书:
以赛亚赤脚行走三年。(以赛亚书20:3)
撒母耳记:
耶和华呼叫撒母耳三次,撒母耳三次跑到以利那里;第三次以利才明白过来。(撒母耳记上3:1-8)
列王纪:
以利亚三次伏在寡妇的儿子身上。(列王纪上17:21)
又:
以利亚吩咐他们在燔祭上倒水三次。(列王纪上18:34)
马太福音:
耶稣说,天国好像面酵,有妇人拿来,藏在三斗面里,直等全团都发起来。(马太福音13:33)
又:
耶稣对彼得说,彼得会三次否认祂。(马太福音26:34)
约翰福音:
主三次问彼得,你爱我吗?(约翰福音21:15-17)
约拿书:
约拿在鲸鱼的腹中三天三夜。(约拿书1:17)
马太福音:
耶稣说,这圣殿要拆毁,祂三日内又建造起来。(马太福音26:61; 约翰福音2:19)
又:
耶稣在客西马尼园祷告三次。(马太福音26:39-44)
又:
耶稣在第三天复活。(马太福音28:1)
此外还有许多经文(如以赛亚书16:14; 何西阿书6:2; 出埃及记3:18; 10:22-23; 19:1, 11, 15-16, 18; 利未记19:23-25; 民数记19:11至末尾; 31:19-24; 申命记19:2-3; 26:12; 约书亚记1:11; 3:2; 撒母耳记上20:5, 12, 19-20, 35-36, 41; 撒母耳记下24:11-13; 但以理书10:1-3; 马可福音12:2, 4, 6; 路加福音20:12; 13:32, 33)。“七”和“三”一样表示完全和完整之物;但“七”论及神圣的事物,“三”论及不神圣的事物。

诠释启示录 #976

976.“你给他们血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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