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01.启11:8.“他们的尸首要倒在大城的街道上”表示新教会的两个基本要素被那些从内层处于唯信的教义虚假的人完全弃绝。“两个见证人的尸首”表示新教会的两个基本要素,也就是对主是天地唯一的神的承认和通过遵行十诫的生活而与主的结合(AR 490节等)。“大城的街道”表示关于唯信称义的教义虚假;“街道”表示虚假,如稍后所看到的;“城”表示教义(AR 194节)。它被称为“大城”,是因为该教义在整个改革宗基督教界的神职人员当中掌权作王,尽管在平信徒当中不是这样。在圣言中,“街”和“路”几乎所表相同,因为街是城中的道路;但“街”仍表示教义的真理或虚假,因为“城”表示教义(AR 194节);“路”表示教会的真理或虚假,因为“地”表示教会(AR 285节)。“街”表示教义的真理或虚假,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看出来;以赛亚书:
公平转而退后,公义站在远处;真理在街上跌倒,正直不能进入。(以赛亚书59:14)
那鸿书:
战车在街上狂奔,在宽路上奔来奔去。(那鸿书2:4)
士师记:
在雅亿的日子,大道绝迹了,宽路在以色列停止了。(士师记5:6, 7)
耶利米书:
荣耀的城为何被撇弃了呢?因此,她的少年人必仆倒在街上。(耶利米书49:25-26; 50:30)
耶利米哀歌:
那些从前吃美食的,如今在街上被荒废。拿细耳人的面貌比漆黑更黑,以致在街上无人认识。他们在街上如瞎子乱走。他们追踪我们的脚步,以致我们不能在街上行走。(耶利米哀歌4:5, 8, 14, 18)
西番雅书:
我要剪除列族,他们的角落必荒废,我要使他们的街道荒凉。(西番雅书3:6)
但以理书:
六十二个七之后,正在艰难的时候,耶路撒冷城的街道必重新建造。(但以理书9:25)
启示录:
新耶路撒冷城内的街道是精金,好像透明的玻璃。(启示录21:21)
又:
在城内街道中间,在河这边与那边有结十二样果子的树。(启示录22:1, 2)
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15:3; 24:10-11; 51:20; 耶利米书5:1; 6:11; 7:17; 9:21; 11:13; 以西结书16:24, 25, 31; 耶利米书44:9, 17; 耶利米哀歌2:11, 19; 以西结书11:6; 26:11-12; 阿摩司书5:16; 撒迦利亚书8:3-5; 诗篇144:13; 约伯记31:32)。由于“街”表示教会教义的真理,所以他们在街上教导人(撒母耳记下1:20)。经上说:
我们在你面前吃过,在你面前喝过,你也在我们的街上教导过。(路加福音13:26)
因此,假冒为善的人在街道角落里祷告(马太福音6:2, 5);因此,家主命令仆人到街道和宽路上领人来(路加福音14:21)。由于同样的原因,虚假和被歪曲的东西被称为街上的泥土、污物和粪土(以赛亚书5:25; 10:6; 弥迦书7:10; 诗篇18:42)。耶利米书:
说假预言的先知必被扔在耶路撒冷的街道上,无人埋葬他们。(耶利米书14:16)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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