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0.“祂的声音如同众水的声音”表示属世的神性真理。“声音”当来自主时,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R 37节)。“水”表示真理,尤表属世真理,也就是来自圣言的知识或认知,这一点从圣言中的许多经文明显看出来,仅从中引用以下经文;以赛亚书:
地充满耶和华的知识,好像水覆盖海洋一般。(以赛亚书11:9)
同一先知书:
所以你们必从救恩的泉源欢然取水。(以赛亚书12:3)
又:
那行在公义中,说话正直的,必有粮食赐给他,水可得保全。(以赛亚书33:15-16)
又:
困苦穷乏人寻求水却没有;他们的舌头因口渴而干燥;我要在山坡上开江河,在山谷中间造泉源;我要使旷野变为水池,使干地变为水泉,好叫他们看见,承认,留意,明白。(以赛亚书41:17-18, 20)
又:
我要将水浇灌口渴的人,使水涌流在干旱之地,我要将我的灵浇灌你的种。(以赛亚书44:3)
又:
你的光就必在黑暗中升起,你必像浇灌的园子,又像水流不绝的水泉。(以赛亚书58:10-11)
耶利米书:
我的百姓做了两件恶事;他们离弃了我这活水的泉源,为自己凿出不能存水的池子。(耶利米书2:13)
同一先知书:
他们的贵胄打发他们的小子打水,他们来到池边,却找不到水,就拿着空器皿回去了。(耶利米书14:3)
又:
他们离弃耶和华这活水的泉源。(耶利米书17:13)
又:
他们要哭泣而来,我因哭泣引导他们,我要领他们到正直路上的水泉旁。(耶利米书31:9)
以西结书:
我必折断粮杖;他们喝水要按制子,惊惶而喝,因自己的罪孽消灭。(以西结书4:16-17; 12:18-19; 以赛亚书51:14)
阿摩司书:
看哪,日子将到,我必打发饥荒到地上,饥荒非因无饼,干渴非因无水,乃因不听耶和华的话;他们必飘流,从这海到那海;往来奔跑,要听耶和华的话,却寻不着。当那日,美貌的处女和少年的男子,必因干渴发昏。(阿摩司书8:11-13)
撒迦利亚书:
在那日,必有活水从耶路撒冷出来。(撒迦利亚书14:8)
诗篇:
耶和华是我的牧者,祂必领我到安静的水边。(诗篇23:1-2)
以赛亚书:
他们必不干渴,祂为他们使水从磐石流出,分裂磐石,水就涌出。(以赛亚书48:21)
诗篇:
神啊,我清晨寻求你,我的灵魂干渴,我因无水而疲乏。(诗篇63:1)
又:
耶和华发出话,祂使风刮起,水便流动。(诗篇147:18)
又:
天上的天和天上的水啊,你们都要赞美耶和华。(诗篇148:4)
约翰福音:
耶稣坐在雅各泉旁,对那妇人说,凡喝这水的,还要再渴;人若喝我所赐的水,就永远不渴;我所赐的水要在他里头成为水泉,直涌到永生。(约翰福音4:7-15)
同一福音书:
耶稣说,人若渴了,就让他到我这里来喝。信我的人,就如经上所说,从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来。(约翰福音7:37-38)
启示录:
我要将生命水的泉源白白赐给那口渴的人。(启示录21:6)
又:
他指示我一道生命水的河,从神和羔羊的宝座流出来。(启示录22:1)
又:
灵和新妇都说,来;听见的人就让他说,来;口渴的人也要让他来,愿意的,就让他白白取生命的水。(启示录22:17)
在这些经文中,“水”是指真理;由此明显可知,“众水的声音”是指圣言中的主的神性真理;在这些地方也是如此;以西结书:
看哪,以色列神的荣耀从东路而来,祂的声音如同多水的声音;地就因祂的荣耀发光。(以西结书43:2)
启示录:
我听见从天上有声音,像众水的声音。(启示录14:2)
诗篇:
耶和华的声音在水上,耶和华在众水之上。(诗篇29:3)
当人们知道,在圣言中,“水”是指属世人里面的真理时,以色列教会中的洗濯表示什么,以及洗礼表示什么,同样主在约翰福音中的这些话表示什么,可能就变得显而易见了:
人若不是从水和灵生的,就不能进神的国。(约翰福音3:5)
“从水”表示通过真理,“从灵”表示通过照着它们生活。在下文我们会看到,在反面意义上,“水”表示虚假。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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