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455

455.“因它们的尾

455.“因它们的尾巴像蛇,并且有头用来伤害”表示推理,因为他们是感官的,并且颠倒了,嘴上讲真理,却因构成其宗教教义之头的原则而歪曲它们,从而欺骗他人。蝗虫在此和前面(AR 438, 439节)所表相同;但在那里,经上说“它们有尾巴像蝎子”,而此处经上说“像蛇”,因为“蝗虫”所描述的那些人用圣言、知识或科学和学问来说话和说服;而此处所描述的这些人只用论据,也就是真理的表象和谬误来说话和说服;那些巧妙地,似乎有智慧地利用这些论据的人的确会欺骗,但不到那么大的程度。

在圣言中,“蛇”表示感官事物,感官事物是人生命的终端,如前所述(AR 424节)。原因在于,所有动物都表示人的情感;因此,在灵界,从远处看,天使和灵人的情感就像动物,纯感官的情感就像“蛇”,这是因为蛇在地面上爬行,舔食尘土,感官事物是理解力和意愿的最低层,最贴近这个世界,并以世界上的物体和快乐为食,而这些物体和快乐只影响身体的物质感官。种类繁多的毒蛇表示依赖于邪恶情感的感官事物,在那些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人中间,邪恶情感构成心智的内层;无毒无害的蛇表示依赖于良善情感的感官事物,在那些因良善之真理而有智慧的人中间,良善情感构成心智的内层。

在以下经文中,“蛇”表示依赖于邪恶情感的感官事物;以赛亚书:

他们舔土像蛇。(弥迦书7:17)

以赛亚书:

他们必舔土如蛇。(以赛亚书65:25)

创世记:

耶和华对蛇说,你必用肚子行走,尽你一生的日子吃尘土。(创世记3:14)

经上如此描述感官层,因为它与地狱相通,地狱里的所有人都是感官的,地狱将属灵事物上的天堂智慧变成地狱的疯狂。以赛亚书:

非利士啊,不要喜乐,因为从蛇的根必生出蛇怪,它的果子是会飞的火蛇。(以赛亚书14:29)

又:

他们孵毒蛇蛋,吃它蛋的人必死,有人踏破这蛋,就有毒蛇孵出。(以赛亚书59:5)

以色列人因渴望回埃及,所以被蛇咬了(民数记21:4-9)。“回埃及”表示从属灵的变成感官的;因此,经上说:

埃及的雇工转身离去,它的声音好像蛇行一样。(耶利米书46:21-22)

由于但是众支派中最远的,因而表示教会的终端,也就是服从于内层的感官层,所以论到他,经上如此说:

但必作道上的蛇,咬伤马蹄,使骑马的向后坠落。(创世记49:17)

“马蹄”表示理解力的终端,也就是感官层;“咬”表示附着于它们;“骑马的”表示由它们,即这些感官事物产生的无知,或知识的缺乏,真理因这种无知,或知识的缺乏而被扭曲;因此,经上说:“骑马的向后坠落。”由于感官人像狐狸一样狡猾和奸诈,所以主说:

你们要谨慎像蛇。(马太福音10:16)

因为感官人基于表象和谬误来说话和推理;他若拥有辩论的天赋,就会知道如何巧妙地确认一切虚假,以及关于唯信的异端,但在看到真理的能力上仍旧如此迟钝,以至于几乎不可能更迟钝了。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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