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44.启9:14.“把那捆绑在幼发拉底大河的四个天使释放了”表示外在约束要从他们那里被除去,好叫他们心智的内层可以显现出来。没有人能知道,也几乎没有人能猜出,这就是这些话的含义,除非他知道“幼发拉底大河”和捆绑在那里的“四个天使”是什么意思。在圣言中,“幼发拉底河”表示人心智的内层,被称为理性事物;对那些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之人来说,其心智的内层充满智慧,但对那些处于源于邪恶的虚假之人来说,其心智的内层充满疯狂。在圣言中,“幼发拉底河”之所以表示这些内层,是因为这条河将迦南地与亚述分开;而“迦南地”表示教会;“亚述”表示教会的理性;因此,形成它们之间的边界的这条河表示两种意义上的心智内层,被称为理性。因为有三样事物构成教会之人,即:属灵之物,理性或理智之物和属世之物,也就是科学或人的知识。“迦南地”及其江河表示教会的属灵之物;“亚述”及其“幼发拉底河”表示教会的理性或理智之物;“埃及”及其“尼罗河”表示教会的属世之物,也就是教会的科学,或知识;关于这些,详情可参看下文(AR 503节)。“捆绑在幼发拉底河的四个天使”表示教会之人中间的这些内层,经上说它们被“捆绑”了,因为它们隐藏在公众视线之外,没有公开;事实上,它们是“四个天使”所指的地狱灵,因为在下文(AR 446节),论到它们,经上说“他们原是预备好了,要杀人的第三部分”,人的内层与灵人构成一体,这些灵人要么是地狱的,要么是天堂的,因为他们住在一起;“释放他们”表示除去外在约束,好叫他们心智的内层可以显现出来。这就是这些话的含义。
“幼发拉底河”表示人心智的内层,这些内层与其教会的属灵事物接壤,这一点可从圣言中提到“亚述”的经文明显看出来;但在以下经文中,“幼发拉底河”以反面意义出现,它在反面意义上表示充满虚假、因而充满疯狂的内层;以赛亚书:
看哪,神必使又强又多的河(幼发拉底河)水,起来盖过他们;就是亚述王,他必冲入犹大,涨溢泛滥。(以赛亚书8:7-8)
耶利米书:
你为何在埃及路上喝西曷的水呢?你为何在亚述路上要喝大河(幼发拉底河)的水呢?(耶利米书2:18)
以赛亚书:
耶和华必诅咒埃及海的舌头,在幼发拉底河之上抡手。(以赛亚书11:15-16)
启示录:
第六位天使把他的小瓶倒在幼发拉底河上,河水就干了。(启示录16:12)
耶利米书:
先知耶利米被吩咐去买一根腰带束腰,然后将它藏在幼发拉底河附近的磐石穴中,当一段时间后,他又把它取出来时,看哪,腰带已经腐烂,毫无用处了。(耶利米书13:1-7, 11)
又:
他还被吩咐念完了这书,就把它扔在幼发拉底河中间,并说,巴比伦必如此沉下去,不得再起。(耶利米书51:63-64)
这些事代表以色列人中间的教会状态的内层。“埃及河”,就是尼罗河,和“亚述河”,就是幼发拉底河,是迦南地的边界,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创世记:
耶和华与亚伯兰立约,说,我要把这地赐给你的种,从埃及河直到大河,幼发拉底河。(创世记15:18)
幼发拉底河是一个边界(参看出埃及记23:31; 申命记1:7, 8; 11:24; 约书亚记1:4; 弥迦书7:12)。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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