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421

421.“有无底坑的

421.“有无底坑的钥匙赐给他”表示他们地狱的打开。“钥匙”表示打开的能力,以及打开的行为(AR 62, 174, 840节);“无底坑或深渊”表示那些确认唯信称义、唯信得救的人所在的地狱,他们都来自改革宗教会。然而,此处他们是指那些在自己眼里,因而在其他许多人眼里看似学识渊博的人,但在天上的天使眼里,他们在属于天堂和教会的事物上似乎缺乏理解力,因为那些确认唯信,甚至直到唯信内层的人关闭了其理解力的高层事物,直到最终不能在光中看到任何属灵真理。原因在于,确认虚假就是否认真理,或说对虚假的确认就是对真理的否认。因此,当听到任何属灵真理,也就是服务于属教会之人的教义和生活的圣言真理时,他们就把心智固定在他们所确认的虚假上,然后要么用虚假来遮蔽他们所听到的真理,要么将真理当作纯粹的声音而加以弃绝,要么对着真理打哈欠,并避开,他们在他们以自己的学问为骄傲的程度上如此行,因为骄傲将虚假如此粘在一起,以至于最后它们像硬化的海沫一样凝固在一起。

因此,圣言向他们隐藏,如同一本被七印封住的书卷。还要说一说他们的品质和地狱是什么样,因为我得以看到这地狱,并与其中的人交谈,还看到从它那里出来的蝗虫。这个坑像炉口,出现在南方,下面的深渊向东延伸了很远;它里面有光,但如果来自天堂的光被允许照到它里面,这光就会变成黑暗,所以这坑从上面被关闭了。只见里面有一些仿佛用砖砌成的拱形房屋,它们分成了各种小房间,每个小房间里都有一张桌子,桌子上放着纸和一些书。每个人都坐在自己的桌前,他们在世上已经确认唯信称义、唯信得救,认为仁爱是纯粹的属世-道德行为,仁爱的作为只是文明生活的作为,人们由此可以在世上获得回报;但如果它们是为了得救而做的,那么它们就会定他们的罪,并且这是很严厉的,因为人类的理性和意愿在它们里面。所有在这个深渊里的人在世上都是学识渊博的;其中有一些形而上学家或玄学者和经院学者,他们在那里比其余的人都受人尊敬。我被恩准与他们交谈时,认出了他们中的一些人。

但他们的命运是这样:当首先被允许进入时,他们坐在最前面的小房间里;但他们因通过排除仁之作为来确认信,所以就离开了最初的住所,进入更靠东的小房间,依次类推,直到尽头,就是那些从圣言来确认这些信条的人所在之地;由于这时他们不得不歪曲圣言,所以他们的小屋消失了,他们发现自己身处沙漠,于是前面所描述的情形(AR 153节)发生在他们身上。刚才提到的深渊下面还有一个深渊,那些以同样的方式确认唯信称义、唯信得救,独自一人时在灵里否认神,并从心里嘲笑教会圣物的人就在那里。他们在那里除了争吵、撕裂衣服、爬上桌子、踢腿、互相谩骂打架外,什么都不做;由于在那里,谁也不允许伤害他人的身体,所以他们用脸和拳头来威胁。这个深渊污秽肮脏。但这个地方不论述这些。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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