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13.“日头的三分之一部分,月亮的三分之一部分,星辰的三分之一部分都被击打,以致日月星的三分之一部分黑暗了”表由于源自虚假的邪恶和源自邪恶的虚假,他们不知道何为爱,何为信,或任何真理。“三分之一部分”表示全部(400节);“日头”表示爱(53节);“月亮”表示聪明和信(332节);“星辰”表示对取自圣言的真理与良善的认知(51节);“黑暗”表示由于源自虚假的邪恶和源自邪恶的虚假而不得看见或知道。源自虚假的邪恶出现在那些具有宗教信仰的虚假,并确认它们,直到这些虚假看似真理的人身上;当他们照之生活时,就是出于虚假,或虚假的邪恶而行恶。而拥有源自邪恶的虚假之人则是那些不将恶视为罪的人,尤其那些通过属世人,特别是通过圣言进行推理,确认恶不是罪的人。确认本身就是源自邪恶的虚假,被称为邪恶的虚假。
“黑暗”(或暗)之所以具有这种含义,是因为光表示真理;当光被熄灭时,黑暗就来了。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先引用类似启示录此处所论到“日月星”以及由于它们熄灭而产生黑暗的这些话的经文:
日头要变为黑暗,月亮要变为血,这都在耶和华大而可畏的日子未到以前。(约珥书2:31)
天上的众星群宿都不发光;日头一出就变黑暗;月亮也不放光。(以赛亚书13:10; 24:21,23)
我将你扑灭的时候,要把天遮盖;以密云遮掩太阳,月亮也不放光;我必使天上的亮光都在你以上变为昏暗,使你的地上黑暗。(以西结书32:7,8)
耶和华的日子已经临近,日月昏暗,星宿无光。(约珥书2:1,10)
那些日子的灾难一过去,日头就变黑了,月亮也不发光,众星要从天上坠落。(马太福音24:29;马可福音13:24,25)
只要将思想提升一下,谁看不出这些地方所说的并非世上的日月星辰?
“黑暗”或“幽暗”表示各种虚假,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想望耶和华日子的有祸了;那日黑暗没有光明,耶和华的日子不是黑暗没有光明吗?不是幽暗毫无光辉吗?(阿摩司书5:18,20)
耶和华的日子必是黑暗幽冥、密云乌黑的日子。(西番雅书1:15)
那日,祂必俯察下地,看哪,尽是黑暗;光必因毁坏而变暗。(以赛亚书5:30; 8:22)
看哪,黑暗遮盖大地,幽暗遮盖万民。(以赛亚书60:2)
耶和华使黑暗来到以先,当将荣耀归给祂,我们盼望光明,祂却使光明变为幽暗。(耶利米书13:16)
我们指望亮光,不料,却是黑暗;指望光明,却行在幽暗中;我们晌午绊脚,如在黄昏一样;我们在活人当中像死人一般。(以赛亚书59:9-10)
祸哉,那些以暗为光,以光为暗的人。(以赛亚书5:20)
在黑暗中行走的百姓看见大光。(以赛亚书9:2;马太福音4:16);
清晨的日光从高处照亮坐在黑暗中死荫里的人。(路加福音1:78,79)
你若将你的灵魂给予饥饿的人,你的光就必在黑暗中升起,你的幽暗必如正午。(以赛亚书58:10)
那日,瞎子的眼必从迷蒙黑暗中得以看见。(以赛亚书29:18; 42:16; 49:9)
耶稣说,我是世界的光;跟从我的,就不在黑暗里行走,却要得着生命的光。(约翰福音8:12)
应当趁着有光行走,免得黑暗抓住你们;我到世上来,乃是光,叫凡信我的,不住在黑暗里。(约翰福音12:35,46)
我虽坐在黑暗里,耶和华却作我的光。(弥迦书7:8)
这就是审判:光来到世间;人不爱光,倒爱黑暗。(约翰福音3:19; 1:4-5)
你里头的光若黑暗了,那黑暗是何等大啊。(马太福音6:23;路加福音11:34-36)
这是你们的时候,黑暗掌权了。(路加福音22:53)
在这些地方,“黑暗”表示要么由对真理的无知,要么由宗教信仰的虚假原则,要么由邪恶的生活所产生的虚假。论到那些陷入宗教信仰的虚假,并因此陷入生活的邪恶之人,主说,他们要被赶到外边黑暗里去(马太福音8:12; 22:13; 25:30)。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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