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413

413.“日头的第三

413.“日头的第三部分,月亮的第三部分,星辰的第三部分都被击打,以致它们的第三部分黑暗了”表示因源于虚假的邪恶和源于邪恶的虚假,他们不知道何为爱,何为信,也不知道任何真理。“第三部分”表示一切或所有(AR 400节);“日头”表示爱(AR 53节);“月亮”表示聪明和信仰(AR 332节);“星辰”表示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AR 51节);“黑暗”表示因源于虚假的邪恶和源于邪恶的虚假而不被看见或知道。源于虚假的邪恶在那些采用宗教的虚假,并确认它们,直到这些虚假看似真理的人中间;当他们照之生活时,就出于虚假或虚假之邪恶而行恶。而那些不视恶为罪的人拥有源于邪恶的虚假;那些通过来自属世人的推理,尤其从圣言来确认邪恶不是罪的人,更是如此。确认本身就是源于邪恶的虚假,被称为邪恶之虚假。

“黑暗或暗”之所以表示这些虚假,是因为光表示真理;当光被熄灭时,黑暗就来了。为证实这一点,我们先引用一些经文,其中的话与启示录在此论到“日月星辰”,以及因它们熄灭而产生的黑暗的那些话很相似;约珥书:

日头要变为黑暗,月亮要变为血,这都在耶和华大而可畏的日子未到以前。(约珥书2:31)

以赛亚书:

天上的众星群宿都不发光;日头一出,就变黑暗;月亮也不放光。(以赛亚书13:10; 24:23)

以西结书:

我将你扑灭的时候,要把天遮蔽;以密云遮住太阳,月亮也不放光;我必使天上的发光体都在你以上变为昏暗,使你的地上黑暗。(以西结书32:7, 8)

约珥书:

耶和华的日子已经临近,日月昏暗,星辰收回其光辉。(约珥书2:1, 10)

马太福音:

那些日子的灾难一过去,日头就变黑了,月亮也不发光,众星要从天上坠落。(马太福音24:29; 马可福音13:24, 25)

若提升心智,谁看不出在这些经文中,所指的不是世界上的日月星辰?

“黑暗”表示各种虚假,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阿摩司书:

渴望耶和华日子的人有祸了;那日黑暗没有光明,耶和华的日子不是黑暗没有光明吗?不是幽暗毫无光辉吗?(阿摩司书5:18, 20)

西番雅书:

耶和华的日子,一个黑暗、幽冥的日子,一个密云、乌黑的日子。(西番雅书1:15)

以赛亚书:

那日,祂必俯察下地,看哪,尽是黑暗;光明必因毁坏而变黑暗。(以赛亚书5:30; 8:22)

又:

看哪,黑暗遮盖大地,幽暗遮盖万民。(以赛亚书60:2)

耶利米书:

在耶和华造成黑暗以先,当将荣耀归给祂;我们盼望光明,祂却使光明成为幽暗。(耶利米书13:16)

以赛亚书:

我们指望光,看哪,却只有黑暗;指望光明,却行走在幽暗中;我们晌午绊脚,如在黄昏一样;我们在活人当中像死人一般。(以赛亚书59:9-10)

又:

祸归于那些以暗为光,以光为暗的人。(以赛亚书5:20)

又:

在黑暗中行走的百姓看见大光。(以赛亚书9:2; 马太福音4:16)

路加福音:

清晨的日光从高处向坐在黑暗中死荫里的人显现。(路加福音1:78, 79)

以赛亚书:

你若将你的灵魂给饥饿的人,你的光就必在黑暗中升起,你的幽暗必如正午。(以赛亚书58:10)

又:

到那日,瞎子的眼必从幽暗黑暗中得以看见。(以赛亚书29:18; 42:16; 49:9)

约翰福音:

耶稣说,我是世界的光;跟从我的,必不在黑暗里走,却要得着生命的光。(约翰福音8:12)

又:

你们应当趁着有光的时候行走,免得黑暗抓住你们;我作为光到世上来,叫凡信我的,不住在黑暗里。(约翰福音12:35, 46)

弥迦书:

我虽坐在黑暗里,耶和华却作我的光。(弥迦书7:8)

约翰福音:

这就是审判,光来到世上;世人不爱光,倒爱黑暗。(约翰福音3:19; 1:4-5)

马太福音:

你里头的光若是黑暗,那黑暗是何等大啊。(马太福音6:23; 路加福音11:34-36)

路加福音:

这是你们的时刻,黑暗的权势了。(路加福音22:53)

在这些地方,“黑暗”表示要么由对真理的无知,要么由宗教的虚假原则,要么由邪恶的生活产生的虚假。论到那些处于宗教的虚假,由此处于生活邪恶的人,主说,他们要被赶到外边黑暗里去(马太福音8:12; 22:13; 25:30)。


诠释启示录 #1138

1138.启18:1

1138.启18:11.“地上的客商也都为她哭泣悲哀”表示那些为了谋取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之人的哀恸和悲伤。这从“客商”和“哭泣悲哀”的含义清楚可知:“客商”是指那些获得教会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在反面意义上是指那些获得邪恶和虚假的知识之人,在此是指那些为了利益,也就是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或知识之人。这就是“客商”的含义(可参看AE 840, 1104节)。“哭泣悲哀”是指悲伤和哀悼。这种宗教或宗教说服有四种人,此处描述了他们,即:被称为“地上列王”的人,被称为“地上客商”的人,被称为“货物客商”的人,被称为“船主和水手”的人。启18:9, 10论述了“地上的列王”,启18:11–14论述了“地上的客商”,启18:15–16论述了“货物的客商”,启18:17–19论述了“船主和水手”。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关于主)

由此明显可知,主只有通过这些律法才能把人引入天堂,尽管祂拥有神性之爱,神性智慧和神性能力,也就是全能,并且祂出于神性之爱意愿,凭神性智慧知道一切,凭神性能力能做祂所意愿的事。因为被称为圣治律法的这些律法,是关于改造和重生,因而关于人类救赎的秩序律法,主不可能反对这些律法,因为反对它们就是反对祂自己的智慧和自己的爱,因而反对祂自己。第一条律法是,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然而,他仍应承认他所思所愿、所说所行的属于爱和信的良善和真理都来自主。这条律法暗示了第二条律法,即:人拥有自由,这自由也应看似他自己的,但他仍应承认,这不是他的,而是在他里面的主的。

这条律法从前一条律法可推知,因为自由与生命合而为一;没有自由,人无法感觉并感知到生命似乎在他里面;正是出于自由,他才感觉并感知到这生命,因为正是出于自由,在一个人看来,他生命的一切行为似乎都是他自己的,是他所固有的;自由就是出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则貌似出于自己思考、意愿、说话和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属于意愿,因为一个人会说,我有能力做我所意愿的事,我意愿我有能力所做的事;换句话说,我处于自由。再者,谁不能出于自由认为这一件事是善的,那一件事是恶的,或这一件事是真的,那一件事是假的?因此,自由,连同生命一起被赋予人,它从未从人那里被夺走;事实上,它被夺走或削弱到何等程度,人就在何等程度上感觉并感知到,他不是自己在活着,而是另一个人在他里面活着,并且属于他生命的一切事物的快乐都被夺走,或减少了,因为他成了奴隶。

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因而似乎是他自己的,这一点无需其它证据,只需经历本身就能得到证明。除了当他思考时,他出于自己思考,当他意愿时,他出于自己意愿,当他说话和行动时,他出于自己说话和行动之外,谁还有其它任何感觉或感知?但根据圣治的律法,人不可以知道别的,因为没有这种感觉和感知,他无法将任何事物接收到自己这里,或归于自己,或从自己那里产生任何事物,因而将不是来自主的生命的接受者,只是生命的代理人。他就像个机器,或像没有理解力和意愿的直立雕像,双手下垂,等待无法被赋予的流注。因为生命若不貌似被人接受和采用,就不会被保留,而是流过去,人由此从活的变得像一个死人,从一个理性灵魂变得没有理性,因而要么成为野兽,要么成为树桩。因为他将失去生活的快乐,也就是每个人貌似出于自己从接受、采用和产生中所获得的快乐;然而,快乐与生活行如一体,当夺走了生活的一切快乐时,你就会变冷并死亡。

如果不是出于圣治的律法,人应感觉并感知到生命和属于生命的一切似乎在他里面,他只是要承认良善和真理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无论良善,还是真理,因而无论爱还是信,会归给他。如果没有任何东西能被归给,那么主就不会在圣言中吩咐说,人必须行善避恶,如果他行善,天堂将是他的产业,如果他作恶,地狱将是他的份;事实上,既不会有天堂,也不会有地狱,因为没有这种感知,人将不是人,因而将不是主的居所。主渴望人貌似出于自己来爱祂;因此,主与人一起住在祂自己的东西里面,主为了这个目的而将自己的东西赐予人,好叫祂可以反过来被爱。因为神性之爱在于这一点:它渴望自己的东西属于人,除非人感觉并感知到来自主的东西似乎是他自己的,否则情况不会是这样。

如果不是出于神性律法,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那么人就不可能有他为之行动的目的;然而,他有这种目的是可能的,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似乎在他自己里面。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就是他的爱,也就是他的生命,而他为之行动的目的是他的爱或生命的快乐,目的在其中呈现自己的结果是功用。他为之行动的目的,也就是他生命之爱的快乐,在人里面被感觉和感知到,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能使他感觉和感知到它;如前所述,这目的就是爱,也就是生命。但当一个人承认属于他生命的一切都来自主时,主就会赐下祂爱的快乐和祝福,只要这个人作出这种承认,并履行功用。因此,当人通过承认和来自爱的信貌似出于自己将他生命的一切都归于主时,主反过来就会将祂生命的良善归于人,这良善伴随着一切满足或幸福和祝福。主也允许他从内层敏锐地感觉和感知到这种良善在他自己里面,就好像是他自己的,而且人越发自内心意愿他以信所承认的,就越敏锐。那时感知是相互的,因为主所喜悦的感知是,祂在人里面,人在祂里面,人所心满意足的感知是,他在主里面,主在他里面。这就是藉着爱,主与人,并人与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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