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409

409.“落在江河的

409.“落在江河的第三部分和众水的泉源上”表示因此,圣言的一切真理都完全被歪曲了。“江河”表示丰富的真理,因为“水”表示真理(AR 50节);“众水的泉源”表示圣言(AR 384节)。圣言的真理被完全歪曲了;因为接下来经上说“众水的第三部分变为苦艾(或茵陈)”,而“苦艾”表示地狱的虚假(AR 410节)。
“河”表示丰富的真理,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以赛亚书:
看哪,我要作一件新事:我要在旷野赐水,在沙漠赐河,好赐给我的百姓、我的选民喝。(以赛亚书43:19, 20)
又:
我要将水浇灌口渴的人,将河浇灌干旱之地;我要将我的灵浇灌你的种,将我的祝福浇灌你的儿女。(以赛亚书44:3)
又:
那时,哑巴的舌头必歌唱,在旷野必有水喷出,在旷野的平原必有河涌流。(以赛亚书35:6)
又:
我要在山坡上开江河,在山谷中间造泉源,我要使旷野变为水池,使干地变为水泉。(以赛亚书41:18)
诗篇:
耶和华把世界建立在海上,安定在江河之上。(诗篇24:2)
又:
我要使他的手伸到海上,右手伸到河上。(诗篇89:25)
哈巴谷书:
耶和华岂是不喜悦江河?你的怒气岂是向江河发作?你的烈怒岂是向海洋发作?因为你骑在马上。(哈巴谷书3:8)
诗篇:
有一道河,它的溪流要使神的城欢喜。(诗篇46:4)
启示录:
天使又指示我一道纯净生命水的河,从神和羔羊的宝座流出来。(启示录22:1)
诗篇:
祂在旷野分裂磐石,从深渊给他们喝;祂曾击打磐石,使江河流出来。(诗篇78:15-16, 20; 105:41)
以赛亚书:
水必从海中绝尽,河也干涸。(以赛亚书19:5-7; 42:15; 50:2; 那鸿书1:4; 诗篇107:33; 约伯记14:11)
约翰福音:
耶稣说,若有人到我这里来,就如经上所说,从他腹中要流出活水来。(约翰福音7:37, 38)
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33:21; 耶利米书17:7-8; 以西结书31:3, 4; 47:1-12;约珥书3:18; 撒迦利亚书9:10; 诗篇80:11; 93:3-4; 98:7-8; 110:7; 民数记24:6-7; 申命记8:7)。
但“河”在反面意义上表示大量虚假,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以赛亚书:
祂必差遣使者渡海,到被践踏的民族那里去,江河掠夺了它的地。(以赛亚书18:2)
诗篇:
若不是耶和华为了我们,水必漫过我们,河已淹没我们的灵魂。(诗篇124:2, 4, 5)
以赛亚书:
你从水中经过的时候,我必与你同在,你趟过江河,水必不漫过你。(以赛亚书43:2)
诗篇:
死亡的绳索缠绕我,彼列的洪水惊吓我。(诗篇18:4)
启示录:
龙就在妇人后面从口中吐出水来,像河一样,要使她被洪水吞没。(启示录12:15)
以赛亚书:
看哪,耶和华必使又强又多的河水,起来漫过你们,涨溢泛滥,直到颈项。(以赛亚书8:7-8)
马太福音:
洪水来撞着那房子,房子却不倒塌,因为它建基在磐石上。(马太福音7:25, 27; 路加福音6:48-49)
此处“洪水”或“河”也表示大量虚假,因为“磐石”表示神性真理方面的主。“洪水”也表示试探,因为试探就是虚假的泛滥。

诠释启示录 #1049

1049.启17:6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 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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