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06.“船只的第三部分也坏了”表示服务于生活功用的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一切知识或认知,在他们中间都被摧毁了。“第三部分”表示一切或所有,如前所述(AR 400, 404, 405节);“船”表示服务于生活功用的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船”表示这些知识或认知,这是因为船只穿越大海,带回属世人为一切功用所需的必需品;而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是属灵人为一切功用所需的必需品;事实上,教会的教义来自它们,而生活与这教义一致。“船”表示这些知识或认知,因为它们是容器;在圣言的许多地方,容器被视为所盛之物,如杯子被视为酒,盘子被视为食物,帐幕和圣殿被视为其中的圣物,约柜被视为律法,祭坛被视为敬拜,等等。
在以下经文中,“船”表示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创世记:
西布伦必住在海滨,成为停船的港口。(创世记49:13)
“西布伦”是指良善与真理的结合。以西结书:
推罗啊,建造你的使你的美丽完全;他们用示尼珥的松树作你的一切板,用黎巴嫩的香柏树作桅杆;用巴珊的橡树作你的桨;用象牙作你的舱板,就是基提海岛台阶的女儿;西顿和亚发的居民作你划桨的;你的智慧人作掌舵的;海上一切的船只和水手,都在你那里交易;他施的船只接连成帮为你运货,你便在海心被大大充满,极其荣华。(以西结书27:4-9, 25)
这些话论及推罗,因为在圣言中,“推罗”表示在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方面的教会,这可从当按灵义来理解时,本章和接下来的第28章中关于它的细节明显看出来。由于“推罗”表示教会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所以经上描述了船只的细节,每个细节都表示有助于聪明,或通向聪明的这些知识或认知的某种品质。圣言与推罗的船只及其贸易有什么共同之处呢?
后面经上如此描述该教会的毁灭:
因你掌舵者的呼声,郊野就必震动,所有划桨的都必下船,海上的所有水手和掌舵的,都必为你痛哭。(以西结书27:28-30; 以赛亚书23:14-15)
在以下启示录的经文中,经上同样描述了巴比伦在真理的一切知识或认知方面的毁灭:
一时之间,这么大的财富就被摧毁了;一切船主,一切乘船的和水手们,都喊着说,哀哉,哀哉,这大城巴比伦,凡有船在海中的,都成了富足。(启示录18:16, 17, 19)
可参看下面的解释。在以下经文中,“船”也表示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约伯记:
我的日子急速过去,它们逃走,不见良善,它们乘渴望的船掠过。(约伯记9:25-26)
诗篇:
乘船下海,在多水中做生意的,这些人看见耶和华的作为,并祂在深处的奇事。(诗篇107:23-24)
以赛亚书:
众海岛必倚赖我,他施的船只领先,将你的众子从远方带来。(以赛亚书60:9)
诗篇:
列王一同聚集,他们就惊惶;你用东风打破他施的船只。(诗篇48:4-7)
以赛亚书:
哀号吧,他施的船只。(以赛亚书23:1, 14)
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民数记24:24; 士师记5:17; 诗篇104:26; 以赛亚书33:2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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