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73.“尊贵、权柄、大力”表主的神性属天事物。
上一节说过,在圣言中,“尊贵、权柄、大力”这三者当论及主时,也论及属天神性,或神性之爱或神性良善。“尊贵”是这样(参看249节);“大力”或“力量”是这样(参看22节);“权柄”或“能力”也是这样;这一点从圣言中提及它的地方得以证实。要知道,圣言的一切细节中都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既有论及良善的表述,也有论及真理的表述;除了追求属灵意义的人外,其他人无法将这些表述彼此区分开。通过属灵意义明显可知哪种表述涉及良善或爱,哪种表述涉及真理或智慧;从许多经文可以得知,当论述神性良善时,经上就说“尊贵、权柄、大力”。“权柄”或“能力”也涉及神性良善,这一点可见于马太福音(13:54; 24:30),马可福音(13:25-26),路加福音(1:17, 35; 9:1; 21:27)等。圣言的细节中都有主与教会的婚姻,因此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80-90节)。
1.12神性之爱与神性智慧必在它所创造的其它事物中存在并显现
47.爱的本质不是爱自己,而是爱他人,并通过爱与他人结合。此外,被他人所爱也是爱的本质,因为由此才能产生结合。一切爱的本质都在于结合;事实上,这是爱的生命,被称为享受、愉悦、满足、欢喜、甜蜜、祝福、快乐和幸福。爱就在于:自己的就是别人的;感受别人的喜乐如同自己里面的喜乐;这就是在爱。但在别人身上感受自己的喜乐,而不是在自己里面感受别人的喜乐不是在爱,因为这是爱自己,而前者才是爱邻舍;这两种爱彼此截然对立。诚然,这两种爱都产生结合;在别人身上爱自己的东西,也就是爱自己,似乎并未造成分离;但它的确导致分离,以至于人以这种方式有多爱别人,后来就有多恨别人。因为这种结合会逐渐自行松散,然后爱转变成同等程度的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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