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373

373.“尊贵、权柄

373.“尊贵、权柄、大力”表主的神性属天事物。
上一节说过,在圣言中,“尊贵、权柄、大力”这三者当论及主时,也论及属天神性,或神性之爱或神性良善。“尊贵”是这样(参看249节);“大力”或“力量”是这样(参看22节);“权柄”或“能力”也是这样;这一点从圣言中提及它的地方得以证实。要知道,圣言的一切细节中都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既有论及良善的表述,也有论及真理的表述;除了追求属灵意义的人外,其他人无法将这些表述彼此区分开。通过属灵意义明显可知哪种表述涉及良善或爱,哪种表述涉及真理或智慧;从许多经文可以得知,当论述神性良善时,经上就说“尊贵、权柄、大力”。“权柄”或“能力”也涉及神性良善,这一点可见于马太福音(13:54; 24:30),马可福音(13:25-26),路加福音(1:17, 35; 9:1; 21:27)等。圣言的细节中都有主与教会的婚姻,因此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80-90节)。

圣爱与圣智 #212

212.最终层级是在

212.最终层级是在先层级的复合物、容器和基础,这一点可从目的、原因到结果的发展清楚看出来。启蒙理性能明白,结果是原因和目的复合物、容器和基础;但它不那么清楚,目的及其一切成分、原因及其一切成分,实际上就在结果中;结果包含了它们的全部。这种情形可从本部分前面的说明,尤其从以下内容看出来:一物以三重系列来自另一物,结果无非是在其最终形式中的目的。此外,由于最终形式包含其余的,故可推知,它既是容器,也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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