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373

373.“尊贵、权柄

373.“尊贵、权柄、大力”表主的神性属天事物。
上一节说过,在圣言中,“尊贵、权柄、大力”这三者当论及主时,也论及属天神性,或神性之爱或神性良善。“尊贵”是这样(参看249节);“大力”或“力量”是这样(参看22节);“权柄”或“能力”也是这样;这一点从圣言中提及它的地方得以证实。要知道,圣言的一切细节中都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既有论及良善的表述,也有论及真理的表述;除了追求属灵意义的人外,其他人无法将这些表述彼此区分开。通过属灵意义明显可知哪种表述涉及良善或爱,哪种表述涉及真理或智慧;从许多经文可以得知,当论述神性良善时,经上就说“尊贵、权柄、大力”。“权柄”或“能力”也涉及神性良善,这一点可见于马太福音(13:54; 24:30),马可福音(13:25-26),路加福音(1:17, 35; 9:1; 21:27)等。圣言的细节中都有主与教会的婚姻,因此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80-90节)。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 #92

Life92.每个人

(十二)没有人能避恶如罪,以至于从内心厌恶它们,除非与它们争战

Life92.每个人从圣言和取自圣言的教义都知道,人的自我或自我中心自他出生时就是邪恶;这就是他出于与生俱来的欲望热爱并卷入邪恶的原因。这就是为何他渴望报复、欺诈、诽谤和通奸。此外,若不思想这些邪恶是罪,并因此抵制它们,他一有机会就会犯下它们,只要他的名声,因而他的荣誉和利益不受威胁。还要想一想,人若没有宗教信仰,就会出于快乐去做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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