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373

373.“尊贵、权柄

373.“尊贵、权柄、大力”表主的神性属天事物。
上一节说过,在圣言中,“尊贵、权柄、大力”这三者当论及主时,也论及属天神性,或神性之爱或神性良善。“尊贵”是这样(参看249节);“大力”或“力量”是这样(参看22节);“权柄”或“能力”也是这样;这一点从圣言中提及它的地方得以证实。要知道,圣言的一切细节中都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既有论及良善的表述,也有论及真理的表述;除了追求属灵意义的人外,其他人无法将这些表述彼此区分开。通过属灵意义明显可知哪种表述涉及良善或爱,哪种表述涉及真理或智慧;从许多经文可以得知,当论述神性良善时,经上就说“尊贵、权柄、大力”。“权柄”或“能力”也涉及神性良善,这一点可见于马太福音(13:54; 24:30),马可福音(13:25-26),路加福音(1:17, 35; 9:1; 21:27)等。圣言的细节中都有主与教会的婚姻,因此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80-90节)。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 #58

Life58.在为人

Life58.给人的第二块石版并没有说人必须行这样或那样的良善,而是说他决不可行这样或那样的邪恶,如:“不可杀人,不可通奸,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恋”。原因在于,人无法从自己行任何良善;但当他不再作恶时,就能行善了,不是从他自己,而是从主行善。下文(101-107节)我们会看到:一个人若谦卑地祈求主的能力,就能靠这能力貌似凭自己避恶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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