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373

373.“尊贵、权柄

373.“尊贵、权柄、大力”表主的神性属天事物。
上一节说过,在圣言中,“尊贵、权柄、大力”这三者当论及主时,也论及属天神性,或神性之爱或神性良善。“尊贵”是这样(参看249节);“大力”或“力量”是这样(参看22节);“权柄”或“能力”也是这样;这一点从圣言中提及它的地方得以证实。要知道,圣言的一切细节中都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既有论及良善的表述,也有论及真理的表述;除了追求属灵意义的人外,其他人无法将这些表述彼此区分开。通过属灵意义明显可知哪种表述涉及良善或爱,哪种表述涉及真理或智慧;从许多经文可以得知,当论述神性良善时,经上就说“尊贵、权柄、大力”。“权柄”或“能力”也涉及神性良善,这一点可见于马太福音(13:54; 24:30),马可福音(13:25-26),路加福音(1:17, 35; 9:1; 21:27)等。圣言的细节中都有主与教会的婚姻,因此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80-90节)。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109

SS109.在这方面

SS109.在这方面可用尘世太阳的热和光来作一个类比。只要太阳升起并出现在这个世界上,热和光就会使树木和灌木生长,即便它们在直射光线之外,即在阴影中,或在云彩下面。来自显为太阳的主的天堂之光和热同样如此,这光是神性真理,而神性真理是天使和世人一切聪明智慧的源头。这就是为何经上论到圣言说:

圣言与神同在,就是神;它照亮一切来到世上的人。(约翰福音1:1, 9)

又说:

这光照在黑暗里。(约翰福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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