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48.启7:4.“我听见受印的数目有十四万四千”表所有承认主为天地之神,并从祂经由圣言处于源自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之人。出于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十四万四千”之所以表示这些人,是因为“以色列十二支派”表示由那些从主处于良善与真理,并承认主为天地之神的人所组成的教会。“144,000”这个数字表示所有这些人;因为这个数字与12所表相同,它是12乘12,再乘1000的结果;无论哪个数字,自身相乘,然后乘10、100或1000,其含义都和原先的这个数字一样;因此,144,000这个数字和144所表相同,而144则与12所表相同,因为12乘12就等于144;同样,每个支派受印的数目12,000乘以12就是144,000。数字12表示全部,并论及源于良善的真理,因为12是3乘以4的结果,而数字3表示真理的一切事物,数字4表示良善的一切事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12表示源于爱之良善的真理的一切事物。
所有数字都表示决定其质或量的事物的属性,这一点从启示录中的数字明显看出来,它们若没有某种具体含义,在许多地方是毫无意义的。由此可见,“受印的十四万四千”,以及“各支派中受印的一万二千”不是指以色列支派中有如此多的人被盖印和拣选,而是指所有从主处于源自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之人。这就是 “以色列的十二支派”,以及“主的十二使徒”总体上所表示的;但具体来说,每个支派和每位使徒都表示某种源于良善的真理。稍后解释每个特定支派的含义。十二支派因表示所有从主源于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故也表示教会的全部事物;鉴于此,以色列十二支派代表教会,十二使徒也是。
“十二”因论及教会的真理和良善,故表示主的新教会的新耶路撒冷在每个细节上都以数字十二来描述。如:
城的长和宽都是一万二千斯他丢;城墙共有一百四十四肘。(启示录21:16,17)
144就是12乘12。
有十二个门;门是十二颗珍珠;门上有十二位天使;又写着以色列十二个支派的名字;城墙有十二根基;根基上有羔羊十二使徒的名字;它们由十二样宝石构成;而且,那里有生命树,十二个月结十二样的果子(启示录21:12,13;22章)。
关于所有这些细节,可参看启示录21和22章。主通过这些人已形成新天堂,并正在形成新教会;因为他们和14章所提到的那些人是一样的,在那里,经上论到他们说:
我又观看,见羔羊站在锡安山,同祂又有十四万四千人;、他们在宝座前唱新歌,除了从地上买来的那十四万四千人以外,没有人能学这歌;他们是童身,羔羊无论往哪里去,他们都跟随祂。(启示录14:1,3,4)。
因为“十二支派”表示主的教会的一切真理和良善,所以数字“十二”就成了教会的数字,被应用于教会的神圣典礼和仪式中。如:含有乌陵和土明的决断胸牌有十二样的宝石(出埃及记28:21);十二个陈设饼被摆列在会幕的桌子上(利未记24:5,6);摩西在西乃山下筑了一座坛并立了十二根柱子(出埃及记24:4);十二个人被派去窥探迦南地(申命记1:23);十二个人从约旦河中间取出十二块石头(约书亚记4:1-9,20);献坛礼时,十二位首领取十二个银盘子,十二个银碗,十二个金盂,十二只公牛,十二只公羊,十二只羊羔,十二只公山羊(民数记7:84,87);以利亚取了十二块石头,筑了一座坛(列王纪上18:31,32);以利亚遇见以利沙时,以利沙正赶着十二对牛耕地,他自己赶着第十二对,以利亚便把自己的外衣搭在他身上(列王纪上19:19);所罗门在铜海下安放十二头铜牛(列王纪上7:25,44);他造了一个宝座,有十二个狮子站在台阶上(列王纪上10:19,20);身披日头的妇人头戴十二颗星的冠冕(启示录12:1)。综上所述,明显可知,“受印的十四万四千,每个支派的一万二千”不是指数量上如此多的犹太人和以色列人,而是指所有属于新基督天堂和新教会,将从主经由圣言处于源自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之人。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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