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348

348.启7:4.“

348.启7:4.“我听见受印的数目有十四万四千”表所有承认主为天地之神,并从祂经由圣言处于源自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之人。出于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十四万四千”之所以表示这些人,是因为“以色列十二支派”表示由那些从主处于良善与真理,并承认主为天地之神的人所组成的教会。“144,000”这个数字表示所有这些人;因为这个数字与12所表相同,它是12乘12,再乘1000的结果;无论哪个数字,自身相乘,然后乘10、100或1000,其含义都和原先的这个数字一样;因此,144,000这个数字和144所表相同,而144则与12所表相同,因为12乘12就等于144;同样,每个支派受印的数目12,000乘以12就是144,000。数字12表示全部,并论及源于良善的真理,因为12是3乘以4的结果,而数字3表示真理的一切事物,数字4表示良善的一切事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12表示源于爱之良善的真理的一切事物。
所有数字都表示决定其质或量的事物的属性,这一点从启示录中的数字明显看出来,它们若没有某种具体含义,在许多地方是毫无意义的。由此可见,“受印的十四万四千”,以及“各支派中受印的一万二千”不是指以色列支派中有如此多的人被盖印和拣选,而是指所有从主处于源自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之人。这就是 “以色列的十二支派”,以及“主的十二使徒”总体上所表示的;但具体来说,每个支派和每位使徒都表示某种源于良善的真理。稍后解释每个特定支派的含义。十二支派因表示所有从主源于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故也表示教会的全部事物;鉴于此,以色列十二支派代表教会,十二使徒也是。
“十二”因论及教会的真理和良善,故表示主的新教会的新耶路撒冷在每个细节上都以数字十二来描述。如:
城的长和宽都是一万二千斯他丢;城墙共有一百四十四肘。(启示录21:16,17)
144就是12乘12。
有十二个门;门是十二颗珍珠;门上有十二位天使;又写着以色列十二个支派的名字;城墙有十二根基;根基上有羔羊十二使徒的名字;它们由十二样宝石构成;而且,那里有生命树,十二个月结十二样的果子(启示录21:12,13;22章)。
关于所有这些细节,可参看启示录21和22章。主通过这些人已形成新天堂,并正在形成新教会;因为他们和14章所提到的那些人是一样的,在那里,经上论到他们说:
我又观看,见羔羊站在锡安山,同祂又有十四万四千人;、他们在宝座前唱新歌,除了从地上买来的那十四万四千人以外,没有人能学这歌;他们是童身,羔羊无论往哪里去,他们都跟随祂。(启示录14:1,3,4)。
因为“十二支派”表示主的教会的一切真理和良善,所以数字“十二”就成了教会的数字,被应用于教会的神圣典礼和仪式中。如:含有乌陵和土明的决断胸牌有十二样的宝石(出埃及记28:21);十二个陈设饼被摆列在会幕的桌子上(利未记24:5,6);摩西在西乃山下筑了一座坛并立了十二根柱子(出埃及记24:4);十二个人被派去窥探迦南地(申命记1:23);十二个人从约旦河中间取出十二块石头(约书亚记4:1-9,20);献坛礼时,十二位首领取十二个银盘子,十二个银碗,十二个金盂,十二只公牛,十二只公羊,十二只羊羔,十二只公山羊(民数记7:84,87);以利亚取了十二块石头,筑了一座坛(列王纪上18:31,32);以利亚遇见以利沙时,以利沙正赶着十二对牛耕地,他自己赶着第十二对,以利亚便把自己的外衣搭在他身上(列王纪上19:19);所罗门在铜海下安放十二头铜牛(列王纪上7:25,44);他造了一个宝座,有十二个狮子站在台阶上(列王纪上10:19,20);身披日头的妇人头戴十二颗星的冠冕(启示录12:1)。综上所述,明显可知,“受印的十四万四千,每个支派的一万二千”不是指数量上如此多的犹太人和以色列人,而是指所有属于新基督天堂和新教会,将从主经由圣言处于源自爱之良善的教义真理之人。

诠释启示录 #946

946.“因你的公平

946.“因你的公平已经显出来了”表示神性真理已经揭示给他们了。这从“公平”和“显出来”的含义清楚可知:“公平”是指神性真理(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显出来”是指被揭示。本章接下来的内容将说明,在教会结束时,神性真理就被揭示,并且它们已经被揭示了,因为那里论述的主题涉及它们。“公平”之所以表示神性真理,是因为在主的属灵国度,治理的律法被称为“公平”;而在祂的属天国度,治理的律法被称为“公义”。在主的属灵国度,治理的律法是来自神性真理的律法;而在主的属天国度,治理的律法是来自神性良善的律法。这就是为何在以下圣言经文中,经上提到“公平”(或典章,判语,审判、判断等)和“公义”。以赛亚书:

大卫的宝座上必有无穷的平安,必以公平公义坚立它、维持它,从今直到永远。(以赛亚书9:7)

这话论及主及其国度。“大卫的宝座”表示祂的属灵国度;由于该国度处于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所以经上说:“以公平公义。”耶利米书:

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枝子,祂必掌权为王,行事聪明,施行公平和公义。(耶利米书23:5)

这话也论及主及其属灵国度。由于该国度处于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所以经上说:“祂必掌权为王,行事聪明,施行公平和公义。”主凭神性真理而被称为“王”;由于神性真理也是神性聪明,所以经上说:“祂必行事聪明。”由于神性真理来自神性良善,所以经上说:“祂必施行公平和公义。”

以赛亚书:

耶和华被尊崇,因祂居在高处,祂以公平公义充满锡安。(以赛亚书33:5)

“锡安”是指天堂和教会,就是主通过神性真理掌权作王的地方;由于一切神性真理都来自神性良善,所以经上说:“祂以公平公义充满锡安。”耶利米书:

我耶和华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因为我喜悦这些事。(耶利米书9:24)

此处“公平和公义”也表示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以赛亚书:

他们向我求问公义的判语,渴望亲近神。(以赛亚书58:2)

“公义的判语”是指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与“公平和公义”一样;因为灵义将字义所分离的那些事物结合起来。何西阿书:

我必聘你永远归我,以公义、公平、怜悯、真理聘你归我。(何西阿书2:19, 20)

此处论述的主题是主的属天国度,该国度是由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人组成的。由于主与这些人的结合比较像一位丈夫与一位妻子的结合(对良善的爱就是如此进行结合的),所以经上说“我必以公义、公平聘你归我”;经上首先提到“公义”,其次提到“公平”,因为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良善之人也处于真理;他们从良善中看见真理。由于“公义”论及良善,“公平”(或典章,判语,审判、判断等)论及真理,所以经上还说“以怜悯、真理”,“怜悯”属于良善,因为它属于爱。

诗篇:

耶和华在诸天。你的公义好像神的大山,你的判断如同大深渊。(诗篇36:5, 6)

“公义”论及神性良善,因此被比作“神的大山”;因为“神的大山”表示爱之良善(参看AE 405a-f, 510, 850a节);“判断”(或公平,典章,判语,审判等)论及神性真理,因此被比作“大深渊”;因为“大深渊”表示神性真理。由此可见,“公平”(或典章,判语,审判、判断等)表示神性真理。

在圣言中,许多经文都提到“典章”(或公平,判语,审判、判断等)、“诫命”和“律例”;在那里,“典章”表示民事律法,“诫命”表示属灵生活的律法,“律例”表示敬拜的律法。“典章”(或公平,判语,审判、判断等)表示民事律法,这一点从出埃及记(21, 22, 23章)明显看出来,在那里,所吩咐的事被称为“典章”,因为士师们根据这些典章在城门口作出判决。尽管如此,它们仍表示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在主在天上的属灵国度中的那种神性真理,因为它们在灵义上包含这些神性真理,这可从《属天的奥秘》(8971–9103, 9124–9231, 9247–9348节)对它们的解释清楚看出来。赐予以色列人的律法被称为“典章”(即公平等)、“诫命”和“律例”,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清楚看出来。摩西五经:

我要将一切诫命、律例、典章都对你讲说,你要教导他们,使他们遵行。(申命记5:31)

申命记:

这些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吩咐要教导你们的诫命、律例、典章。(申命记6:1)

又:

所以你要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诫命、律例、典章。(申命记7:11)

诗篇:

倘若他的子孙离弃我的律法,不行走在我的典章上,倘若他们渎犯了我的律例,不遵守我的诫命,我就要用棍棒察罚他们的过犯。(诗篇89:30–32)

除此之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如利未记18:5; 19:37; 20:22; 25:18; 26:15; 申命记4:1; 5:1, 6, 7; 17:19; 26:17; 以西结书5:6, 7; 11:12, 20; 18:9; 20:11, 13, 25; 37:24)。在这些经文中,“诫命”是指生活的律法,尤指包含在十诫中的律法,它们因此被称为十条诫。而“律例”是指敬拜的律法,尤其涉及献祭和事奉神圣事物的;“典章”是指民事律法;这些律法因代表属灵的律法,故表示诸如在主在天上的属灵国度中的那种神性真理。

(续)

由此可知,当人避开并远离如罪的邪恶,被主提升到天堂时,他就不再处于他的自我,而是在主里面,从而思考和意愿良善。再者,由于人按他的思考和意愿行动,人的一切行为都从他意愿的思维发出,所以可知,当他避开并远离邪恶时,他就从主,而不是从自我行善;这就是为何避开邪恶就是实行良善。善行是指那时人所行的良善;仁爱是指整体上或整个范围内的善行。人不能被改造,除非他貌似凭自己思考、意愿和实行,因为貌似凭这个人自己所做的,会与他结合,并留在他身上;而不是貌似凭人自己所做的,不在任何意义的生命上被接受,而是像以太那样流过去;这就是为何主愿意人不仅貌似凭自己避开并远离邪恶,还貌似凭自己思考、意愿和实行,但仍要从心里承认,这一切都是出于主。他必须承认这一点,因为这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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