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81.“因为你曾被杀,用自己的血把我们赎回来,归于神”表凭与主的结合而从地狱解脱并得救。此处无需解释所提到的一切细节在灵义上的具体含义,如“被杀”、“赎回来,归于神”、“祂的血”,因为它们都是未显现在字义中的奥秘,只要知道它描述的是救赎即可。既是救赎,那么所表示的就是凭与主的结合而从地狱解脱并得救。此处仅通过圣言证实,耶和华亲自降世,生为一个人,成为凡凭仁及其信的生活与其神性人身结合者的救赎主和救主,并且耶和华是永恒之主,所以主的神性人身(与神性人身必有结合)就是耶和华自己的神性人身。
故此处引用一些经文,以证明耶和华与主为一;并且由于他们为一而非二,故永恒之主,也就是耶和华自己通过披上人身而成为救赎主和救主。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耶和华啊,你是我们的父,是我们的救赎主。你的名来自亘古。(以赛亚书63:16)
万军之耶和华以色列的王、以色列的救赎主如此说,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后的,除我以外,再没有神。(以赛亚书44:6)
你的救赎主、形成你的耶和华如此说;我是独自创造万物的耶和华。(以赛亚书44:24)
耶和华你的救赎主、以色列的圣者如此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以赛亚书48:17)
耶和华我的磐石,我的救赎主。(诗篇19:14)
他们的救赎主大有力量,万军之耶和华是祂的名。(耶利米书50:34)
万军之耶和华是祂的名,救赎你的是以色列的圣者,祂必称为全地之神。(以赛亚书54:5)
凡有血气的,必都知道我耶和华是你的救主,是你的救赎主,是雅各的大能者。(以赛亚书49:26; 60:16)
我们的救赎主,祂的名是万军之耶和华。(以赛亚书47:4)
我要以永远的慈爱怜悯你,这是耶和华你的救赎主说的。(以赛亚书54:8)
耶和华你们的救赎主,以色列的圣者如此说。(以赛亚书43:14)
耶和华以色列的圣者、你们的救赎主如此说。(以赛亚书49:7)
信实的耶和华啊!你救赎了我。(诗篇31:5)
以色列啊,你当仰望耶和华!因祂有丰盛的救恩,祂必救赎以色列,脱离一切罪恶。(诗篇130:7, 8)
耶和华啊,求你起来帮助我们,凭你的慈爱救赎我们!(诗篇44:26)
耶和华神如此说,我必救赎他们脱离地狱之手,救赎他们脱离死亡。(何西阿书13:4, 14)
耶和华啊,求你听我的声音,祂必救赎我的灵魂。(诗篇55:17, 18)
另有诗篇(49:15; 69:18; 71:23; 103:1, 4; 107:2;)、?耶利米书(15:20, 21)。
教会不否认主的人身是救赎主,因为这是与经文相符,如以下经文:
这从以东来,能力广大的是谁呢?祂的救赎之年已经来到。祂救赎了他们。(以赛亚书63:1, 4, 9)
你要对锡安的女子说,看哪,你的拯救者来到,看哪,祂的赏赐在祂那里,人必称他们为圣民,为耶和华的赎民。(以赛亚书62:11-12)
主以色列的神是应当称颂的,因祂眷顾祂的百姓,为他们施行救赎。(路加福音1:68等)
还有很多其它经文证明,永恒之主,也就是耶和华自己,来到世上,取了人身,为要救赎人类。对此,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37-46节)一书。在很多地方,耶和华也被称为救主,因这样的经文太多,不再引用。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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