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41.启4:7.“第一个活物像狮子”表示在能力方面的圣言的神性真理。“狮子”表示在其能力中的真理,在此表示在能力方面的圣言的神性真理,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在地上,狮子的力量胜过一切动物;在灵界,狮子是代表神性真理的能力的形像;在圣言中,狮子表示在其能力中的神性真理。至于圣言中的神性真理的能力是什么,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49节)和《天堂与地狱》(228-233节)。这就是为何耶和华或主,被比作“狮子”,也被称为“狮子”;如在以下经文中,阿摩司书:
狮子吼叫,谁不惧怕呢?主耶和华说话,谁不会说预言呢?(阿摩司书3:8)
何西阿书:
我必不回头毁灭以法莲,他们必跟随耶和华。祂如狮子吼叫。(何西阿书11:9-10)
以赛亚书:
狮子和少壮狮子怎样咆哮,耶和华也必怎样降临在锡安山上争战。(以赛亚书31:4)
启示录:
看哪,犹大支派的狮子,大卫的根,已经得胜。(启示录5:5)
创世记:
犹大是狮子的幼崽,他蹲伏,卧如老狮,谁敢惹他?(创世记49:9)
在这些经文中,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能力被描述为“狮子”。“吼叫”表示祂用能力说话和行动,以对抗地狱,地狱想把人掳走,但主把他从地狱中救出来,就像狮子抓取猎物一样;“蹲伏”表示让自己处于能力,“犹大”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AR 96, 266节)。启示录:
天使大声呼喊,好像狮子吼叫。(启示录10:3)
民数记:
他蹲伏,卧如老狮,谁敢惹他?(民数记24:9)
又:
看哪,这百姓兴起如老狮,挺身好像少壮狮子。(民数记23:24)
这论及以色列,以色列表示教会,它在神性真理中的能力被如此描述。弥迦书:
雅各余剩的人必在民中间,如森林百兽中的狮子,又如少壮狮子在羊群中。(弥迦书5:7-8)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如以赛亚书11:6; 21:6-9; 35:9; 耶利米书2:15; 4:7; 5:6; 12:8; 50:17; 51:38; 以西结书19:3, 5-6; 何西阿书13:7-8; 约珥书1:6-7; 民数记2:12; 诗篇17:12; 22:13; 57:4; 58:6; 91:13; 104:21-22; 申命记33:20)。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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