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18.“若有人听见我的声音而开门”表示相信圣言圣言并照之生活的人。“听见祂的声音”是指相信圣言,因为圣言的神性真理就是“耶和华的声音”(AR 37, 50节);“开门”是指照圣言生活,因为只是听见声音,门不会打开,主也不会被接受,只有照之生活,门才会打开,主才会被接受;事实上,主说:
有了我的诫命又遵守的,我要将自己向他显现,并且我要到他那里去,在他那里作住所。(约翰福音14:21-24)
人应当通过避恶如罪并行善貌似凭自己打开门,这一点在《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已经说明;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点从主在此处的话,即“若有人听见我的声音而开门”,以及祂在路加福音(12:36)中的话也明显看出来。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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