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21

21.“归向神和祂的

21.“归向神和祂的父”表示从而使(他们)成为祂的神性智慧和神性之爱的形像。“神和父”在灵义上不是指两个人;相反,“神”是指智慧方面的神性,“父”是指爱方面的神性。事实上,主里面有两样事物,即神性智慧和神性之爱,或神性真理和神性良善。在旧约,“神”和“耶和华”就是指这两者;此处“神”和“父”是指这两者。由于主教导说,祂与父为一,祂在父里面,父在祂里面(约翰福音10:30; 14:10, 11),所以神和父不是指两个人,而唯独指主。神性也为一,且是不可分割的,故“耶稣基督使我们归向神和祂的父作王和祭司”表示为叫他们在主面前看起来是祂的神性智慧和神性之爱的形像;因为神的形像就在这两者里面与人和天使同住,或说在人和天使里面的神的形像就在于这两者。在圣言中,本身为一的神性以各种名称来命名,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主自己也是父,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以赛亚书:

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祂名称为奇妙、神、勇士、永在的父、和平的君!(以赛亚书9:6)

同一先知书:

耶和华啊,你是我们的父;从一个时代以来,你名称为我们的救赎主。(以赛亚书63:16)

约翰福音:

你们若认识我,也就认识我的父,从今以后,你们认识祂,并且已经看见祂。凡看见我的,就看见了父。腓力对祂说,求主将父显给我们看。耶稣对他说,人看见了我,就看见了父,你怎么说将父显给我们看呢?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4:7-9, 11)

可参看下文(AR 960节)。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