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182

182.“自称是犹太

182.“自称是犹太人,其实不是,乃是撒谎的”表示那声称教会在他们中间,而事实上,他们中间没有教会的。“犹太人”在此是指那些属于教会的人,因为教会曾在他们当中建立,因此他们的耶路撒冷是指教义方面的教会;但如前所述(AR 96节),“犹太人”尤其是指那些处于爱之良善的人,因而也是指教会,因为产生教会的,是爱之良善。“其实不是,乃是撒谎的”表示其实他们中间没有教会。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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