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76.“看哪,我在你面前给你一个敞开的门”表示天堂向那些从主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之人敞开。“一个敞开的门”表示准许进入或入口,这是显而易见的。经上说,这门向那些属于非拉铁非教会的人敞开,是因为该教会是指那些从主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之人,主向他们敞开天堂。关于这个主题,我们要说一些以前不知道的事。唯独主是天地之神(马太福音28:18);因此,那些不直接靠近主的人看不见通往天堂的道路,也找不到门;即便他们偶然被允许靠近这门,它也会关闭,他们就是敲门,门也不开。灵界实际上有通往天堂的道路,并且到处都有门;那些被主引导到天堂的人,都会踏上通往天堂的路,并从这些门进入。灵界有道路,这一点可见于《天堂与地狱》(479, 534, 590节);也有门(HH 429-430, 583-584节)。因为在天堂里所看到的一切事物都是对应,因此,道路和门也是如此;事实上,道路对应于真理,因而表示真理,门对应于准许进入或入口,因而表示准许进入或入口。
由于唯独主把人引导到天堂,并打开门,所以祂将自己称为“道路”,以及“门”,在约翰福音中称为“道路”:
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约翰福音14:6)
在约翰福音中也称为“门”:
我就是羊的门,凡从我进来的,必然得救。(约翰福音10:9)
由于灵界既有路也有门,天使灵实际上就走在这些路上,并从门进入天堂,所以在圣言中,经上常提到“门”、“城门”和“门户”,它们表示入口;如以下经文,诗篇:
众城门哪,你们要抬起头来,这世界的门户啊,要举起来,那荣耀的王将要进来。(诗篇24:7, 9)
以赛亚书:
你们打开城门,使守信的义族得以进入。(以赛亚书26:2)
马太福音:
五个谨慎童女去赴婚筵,门就关了;五个愚拙的童女来敲门,门却未开。(马太福音25:10-12)
路加福音:
耶稣说,你们要努力进窄门,将来有许多人寻求进入,却是不能。(路加福音13:24; 以及除此之外的其它经文)
由于“门”表示入口,“新耶路撒冷”表示由那些从主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之人组成的教会,所以经上也描述了新耶路撒冷,描述了它的门,门上有天使,经上说,城门必不关闭(启示录21:12-13, 25)。
1045.“手拿盛满了可憎之物和她淫乱污秽的金杯”表示从被亵渎的良善和真理中获得教义。这从“杯”、“可憎之物”和“淫乱污秽”的含义清楚可知:“杯”是指来自地狱的虚假,因为“杯”与“酒”具有相同的含义,“酒”表示来自天堂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来自地狱的虚假(参看AE 887, 960a,b, 1022节)。由于“杯”表示真理或虚假,而每个教会的教义都要么属于真理,要么属于虚假,因为教会的一切真理或虚假都包含在教义中,所以“杯”也表示教义,“金杯”表示来自邪恶的虚假之教义。
如在耶利米书:
巴比伦是耶和华手中的金杯,使全地沉醉。(耶利米书51:7)
出于经上说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镶嵌着金子、宝石和珍珠”那样的原因,也就是说,出于外在上的表象,它被称为“金杯”;然而,它在内在上就像“盛满了可憎之物和污秽”的杯子。因为这就像主对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说关于外在和内在的话:
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们又好像粉白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马太福音23:25–27)
“可憎之物”是指对良善的亵渎(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淫乱污秽”是指对真理的亵渎。因为“淫乱”表示对真理的歪曲,如前所述;因此,它的“污秽”表示亵渎。
至于“可憎之物”所表示的亵渎,它们是对教会圣物的扭曲,因而是将教会的良善转变为邪恶,将教会的真理转变为虚假。它们被称为“可憎之物”,因为天使憎恶它们;事实上,只要它们是源于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教会圣物,它们就会升入天堂;但只要它们被用于邪恶,从而被亵渎,它们就会携带隐藏在里面的地狱之物。因此,它们被感觉为死物,其中曾有一个活的灵魂;这就是为何天堂厌恶和憎恨它们。
这就是在圣言中,“可憎之物或可憎之事”的含义,这一点从以西结书对耶路撒冷的可憎之事的描述明显看出来:
她拿了给她作妆饰的衣服,为自己做成各种颜色的丘坛,在其上行淫;她拿了给她的金银器皿,为自己造男性的像,与它们行淫;她把给她的油、香、饼、细面和蜂蜜制成安息之气;他们将自己的儿女献为祭;她先是在埃及行淫,后来与亚述人行淫,最后与迦勒底人行淫。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在那里被称为可憎之事的几件事。(以西结书16:2–63)
所有这些事物都表示对圣言、教会和敬拜的亵渎。在要么讲述,要么提及可憎之事或可憎之物的其它经文中,也是如此(如耶利米书7:9, 10; 16:18; 32:35; 以西结书5:11; 7:19, 20; 8:6–18; 11:21; 14:6; 20:7, 8; 申命记7:25, 26; 12:31; 18:9, 10; 马太福音24:15; 马可福音13:14; 但以理书9:27; 11:31; 以及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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