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揭秘启示录 #101

101.“你们必受苦

101.“你们必受苦难十日”表示这试探将持续整整一段时间,也就是说,与他们愿意留在虚假中的时间一样长。“苦难”在此表示侵扰(AR 33, 95节),因而表示试探;“十日”表示这种状态的持续时间,直到完全。因此,经上接着说“你务要忠信至死”,这句话表示对真理的接受和承认,直到通过它们,虚假被移除,似乎被废除了。“十日”表示状态的持续时间,直到完全,因为“日”表示状态,“十”表示完全;事实上,在圣言中,时间表示状态(AR 947节),数字则描述了状态的品质(AR 10节)。

“十”因表示完全,故也表示大量和许多,以及每一个和一切或所有,这可从接下来的这些经文明显看出来;民数记:

看见我的荣耀,仍然试探我十次的人。(民数记14:22)

约伯记:

你们这十次羞辱我。(约伯记19:3)

但以理书:

王发现但以理的智慧胜过占卜家十倍。(但以理书1:20)

利未记:

必有十个女人在一个炉子烤饼。(利未记26:26)

撒迦利亚书:

必有十个人从所有语言的列族中出来,拉住一个犹大人的衣襟。(撒迦利亚书8:23)

由于“十”表示许多,以及一切或所有,所以耶和华写在十诫的石版上的话被称为“十句话”(申命记4:13; 10:4);“十句话”表示一切真理,因为这十句话包括了它们。正因“十”表示所有人和所有事物,所以主将天国比作“十个童女”(马太福音25:1)。同样,主以比喻论到一位贵胄说,他交给仆人“十镑”去做生意(路加福音19:12-27)。在以下经文中,“十”也表示许多;但以理书:

从海中上来的那兽的十角。(但以理书7:7)

启示录:

从海中上来的那兽的十角和角上戴着的十个冠冕。(启示录13:1)

又:

龙的十角。(启示录12:3)

又:

那女人所骑朱红色兽的十角。(启示录17:3, 7, 12)

“十角”表示大能。从数字“十”是指完全、大量和一切或所有的含义可以看出为何经上规定:

地所有出产的十分之一被献给耶和华,又被耶和华赐给了亚伦和利未人。(民数记18:24, 28; 申命记14:22)

还可以看出为何亚伯兰将所得的十分之一给了麦基洗德(创世记14:18, 20);因为这表示如此他们所拥有的一切就都来自耶和华,并分别为圣(参看玛拉基书3:10)。由此明显可知,“你们必受苦难十日”表示这试探将持续整整一段时间,也就是说,与他们愿意留在虚假中的时间一样长;因为虚假永远不会违背人的意愿,而是照着他的意愿从他那里被除去。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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