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84.在马太福音中这么说:人子对左边的山羊说、离开我、因为我饿了、你们不给我吃、渴了、你们不给我喝、我作客旅、你们不留我住、我赤身露体、你们不给我穿、我病了、我在监里、你们不来看顾我、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马太福音25:41-43,46)。明显看出,这里的山羊与绵羊与但以理书中的公山羊和公绵羊代表同样的人群。山羊代表当今固执于唯信称义者,可从以下事实看出:被列举出来与绵羊相关的那些義行,他们都做了;当同样的行为论到山羊时,就说他们没做到,因此他们受罚。当今固执于唯信称义者忽视行为,因为他们否认行为之中的有拯救或教会的任何东西。当義被这样除去,由義而来的好行为不再被人记起,再没有做出任何努力从十诫之法回想起它们。在宗教中有个普遍规则:任何人只要不意欲良善,并因此不行善,他就会意欲邪恶,并因此作恶;反之亦然,人只要不意欲邪恶,并因此不作恶,他就会意欲良善,并因此行善。后者是“绵羊”,前者是“山羊”。偌若所有恶人在那里被象征为“山羊”,取代他们未做的那些義行,他们所作诸恶恐怕就被明确列举出来了。
634.“若有人拜兽和兽像,在额上,或在手上,受了印记”表凡承认并接受唯信称义并得救的教义之人,都确认它,并照之生活。“拜兽”表示承认这教义(580节)。“拜兽像”表示承认并接受这教义(603节)。“在额上,或在手上,受了印记”表示以爱和信来接受该教义,并确认它(605,606节);由于以爱和信确认这教义者,也会照此生活,故同样表示这层意义。
这些话描述了对该教义的三种接受程度。第一种接受程度是承认该教义;第二种接受程度是在自己里面确认它;第三种接受程度是照该教义生活;承认它是在思维里面实现的;在自己里面确认它是在理解或认知里面实现的;而照之生活则是在意愿里面实现的。有些人只是处在第一种程度,尚未处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有些人则处于第一种和第二种,尚未处于第三种;但处于第三种程度,也就是照之生活的,就是接下来的几节(14:10, 11)所论及的那些人。照该教义生活就不会把邪恶当回事,以为邪恶不会定罪,因为使人得救的,不是律法行为,而是唯信。也不把良善当回事,心想除了邀功的外,没有人能凭自己行善。因此,他们避开邪恶,仅仅因为文明、道德的法则,而非因神性律法;这些人行善只是为自己和这个世界,因而是出于自我之爱,而非为了主的缘故,因而不是出于对邻之爱。
接下来的事(14:10, 11)之所以论及这些人,是因为只是进入思维和理解或认知的一切不会定罪;但进入意愿的一切会定罪;因为这会进入生命,并保留下来。因为除了属于爱的事物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意愿,而爱是人的生命。他们就是那些不省察自己,认识自己的罪,从而践行悔改的人,因此他们被定罪;因为他们心里说:“有必要省察,或认识、承认罪,并悔改吗?所有这些不都包括在唯信之内了吗?”在灵界,这样的人我见得太多了,他们避恶行善,仅仅因为文明、道德的法则,而非同时为了属灵的律法,他们都被扔进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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