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教义纲要 #69

BE69.关于在皈依

BE69.关于在皈依宗教中,人就像根木桩,这个邪说已被当今教会接受为它的自然产物,可从以下话语明显看出:在灵性之事上,人全然没有能力(n.15a,b,c);在皈依宗教中,他就像一根木桩,一块石头,一尊雕像;他无法自己去适应和应用于接受恩典,而像毫无知觉并起不了任何作用的事物(n.15c,d);人只有运动的能力,借此得以去教会听道和听福音(n.15e);凭着圣灵而重生之人,出于所接受的全新能力和恩赐倒是能以某种方式配合(n.15l);还有其它许多类似的话语。上述内容是对一个人在皈依宗教和从恶行悔改的描述,也是出自唯信称义这同一个蛋或子宫的产物;如此描述甚至达到一个程度:人的行为可被完全废除,与信没什么关系,甚至挨不到边。

【2】但是,因为这些观念有悖于人们对皈依宗教和恶行悔改的一般理解,所以他们加上以下话:“已受洗和未受洗者有天壤之别;因为,照着保罗的教导,一切受洗者已穿上基督,被真正更新,这些人因此获得意志的自由,也就是如基督所见证的,重获自由。因上,不仅听了上帝的道而且在真理之中的人还能够凭着信心去赞同并接受它(n.15n,《协和信条》p.675)。我呼吁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思量一下,后面加上的话与前面的内容是否一致呢?二者相比,是否自相矛盾:在皈依宗教的阶段,一个基督徒就像根木桩或石块,以致他没有能力使自己适应于接受恩典,然而当每个基督徒受了洗,通过洗礼就变得不仅拥有听上帝之道的能力,而且能够凭着信来表示赞同并接受它。因此,将一个基督徒比作一根木桩或一块石头的比喻应当从基督教所有教会中驱逐出去,就像流星从一个睡醒之人眼前消失;因为还有什么在理性上比这更矛盾的呢?

【3】不过,为了阐明新教会关于人皈依宗教的教导,我在此转述《揭开启示》一个见闻中以下段落:谁看不出,当人被指示有一位上帝,他有思想上帝或不思想上帝的自由?这就是说,在属灵的事上,每个人都有自由,正如在文明和道德的事上一样。主无时无刻不将这种自由赐给每一个人。因为这个缘故,人犯罪而成为罪犯也是照着他自己的想法。人之为人,正是基于这种自由;动物之为动物,就是因为缺乏这种自由。所以,人有能力改造和更新自身,似乎是凭自己,只要他从内心承认这能力乃是来自主。凡悔改并信主的人,都能被改造和更新。一个人必须好像凭自己悔改并信主,不过这种‘好像凭自己的想法也是出于主,因为主既赐下意志还赐予能力,从未将它们从任何人身上拿走。人实在不能凭自己得以更新,丝毫不能。但是,我们不是被造为一尊雕像,而是被造为人。我们可以依靠主行出悔改的动作,仿佛是凭自己。只有这样,人方能借着爱与信的回馈与主联合,使人与他联合一直是主的心意。一言以蔽之,你当自觉努力,并相信你是靠主而做,仿佛是自己在做。不过,好像凭自己而做并非从被造之始就是赐予给人固有的能力,因为只有主才能凭自己而做,但是主始终将这种能力加在人身上。人若践行良善,相信真理,仿佛凭自己而做,他就是天上的使者。反之,人若犯罪作恶,认同伪谬,也仿佛凭自己而做,他就是地狱的使者。后者的‘仿佛凭自己而做’,可从他祷告看出,因为他祈求被保守远离魔鬼,免得魔鬼诱惑,将他自己的恶施加于他。无论何人,若认定他是凭自己而做,那么不论他是行善还是作恶,都为有过;若相信只是仿佛凭自己而做,就免招罪过。因为人以为但凡凭自己所行的,都归给自己;倘若出于这个想法而行善,他以为是自己行的,并将其归给自己;但事实上是凭上帝而行,且来自上帝。倘若出于这个想法而作恶,他也以为是自己行的,并将其归给自己;但事实上是凭魔鬼而行,且来自魔鬼。类似的还有关于洗礼和圣餐礼的邪说,他们根据唯信称义之教条推导出这些圣礼理应得到的好处;还有关于基督身位之说;以及从基督徒教会初期直到如今,从那些以三位上帝观为根基的教义衍生而出的诸多异端邪说;在这个主题的简要分析中就不一一列举,在相应主题的著述中再作阐释。

揭秘启示录 #806

806.“并且为淫妇

806.“并且为淫妇手上所流祂仆人的血伸冤”表因施加在敬拜主者灵魂上的伤害和暴行所受的报应。“为淫妇手上所流祂仆人的血伸冤”之所以表示因施加在敬拜主者灵魂上的伤害和暴行所受的报应,是因为“伸冤”表示报应。“流人血”表示向主的神性和圣言施暴(327, 684节);在此表示向“祂仆人”所指的敬拜主者施暴。他们通过将对主的神性敬拜转到自己身上,并禁止阅读圣言而向这些人的灵魂施加伤害和暴行。这论及主,因为祂为其仆人的血伸冤或报仇,好像祂出于报复或复仇这样做;但其实这不是出于报复或复仇,就像不是出于怒气和忿怒一样,然而,在圣言的许多地方,这些都被归给了主(525,635,658,673节)。当在最后审判之日,恶者与善者分离,被投入地狱时,就说主发怒和报仇;因此,这日被称为“忿怒的日子”,同样被称为“忿怒”,以及“报仇之日”;并非主发怒和报仇,而是恶人向主发怒,报复祂。这就如同罪犯被判刑后迁怒于法律,报复法官;但法律并不发怒,法官也不报仇。
在以下经文中,“报仇”(或报复)就具有这种意义:
报仇之日在我心中,救赎我民之年已经来到。(以赛亚书63:4)
此处论及主和最后的审判。
耶和华有报仇之日,为锡安的争辩有报应之年。(以赛亚书34:8)
看哪,你们的神必来报仇,祂也与神的报应一同到来,祂必拯救你们。(以赛亚书 35:4)
这些是报仇的日子,使经上所写一切事都得应验。(路加福音21:22)
此处论述最后的审判到来时的时代末了。
主耶和华的灵在我身上,报告耶和华美意的日子,和我们神报仇的日子,安慰一切悲哀的人。(以赛亚书 61:1,2)
我的灵魂岂不为此报复呢?(耶利米书5:9,29)
我要向巴比伦报仇,一个人也不宽容。(以赛亚书47:3)
耶和华定意攻击巴比伦,将它毁灭,因这是耶和华报仇,就是为自己的殿报仇。(耶利米书 51:11,36)
你们各族人,祂的百姓要歌唱;因祂要伸祂仆人流血的冤,报复祂的敌人,洁净祂的地、祂的百姓。(申命记 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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