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教义纲要 #6

BE6.关于自由意志

BE6.关于自由意志。

(a)自由意志绝不会因亚当犯罪而被毁,尽管它因此有所损害和扭曲(第6次会议,第1章)。

(b)无论谁说人的自由意志——在被上帝感动和激动的情况下——完全不能通过赞同(激动与呼召他的)上帝来配合,由此来决定并预备自己接受称义的恩典;或者无论谁说,即使他这么想,也不能不同意,只能像某个无生命的东西那样仅仅处于被动,什么也做不了;这人是该受诅的(第6次会议,法规第4条)。

圣治 #192

192.我说过,如果

192.我说过,如果人们基于表象,即人类谨慎能说明一切来相信,那么使他们信服的唯一方法就是用基于深入调查的推理,并且必须是取自原因领域的推理。所以,为了取自原因领域的这些推理要点能清楚显明给理解力,必须按其适当顺序提出它们,顺序如下:

⑴人的一切思维都来自他的生命之爱的情感;凡不是由这些情感所产生的思维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⑵唯独主知道一个人的生命之爱的情感。

⑶主通过祂的圣治引导一个人的生命之爱的情感,同时引导产生人类谨慎的思维。

⑷主通过祂的圣治将整个人类的情感整合为一个单一形式,该形式是一个人的形式。

⑸因此,来自人类的天堂和地狱就处于这样一个形式。

⑹那些只承认自然和人类谨慎的人构成地狱,而那些承认神和祂的圣治之人构成天堂。

⑺除非在人看来,他似乎凭自己思考,凭自己管理一切,否则这些事没有一样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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