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教义纲要 #50

BE50.義不能与当

BE50.義不能与当今教会之信相合,因而好行为不能从任何婚姻中被产生的原因:归算供应一切——赦免罪恶,让人称义,重生,成圣,赋予天上的生命并因此得救,所有这些白白得来,人什么都不用做;那么,应当与信相合的義,无非是个多余和徒劳的东西,仅仅是对归算和称义的附属和补充,对归算和称义却毫无用处,这样的義又算什么呢?此外,如上所示(n.39,40),建立在三位上帝之上帝观这个基础上的信是错误的;在自身为義的这个義也无法与错误的信相联合。还有两个原因可让人相信当今教会之信与義之间并无联合的纽带:其一,因为他们视自己的信为属灵,视義为属世的道德,认为属灵与属世不能相联;另一个原因是,唯恐有来自人的东西,因而人以为值得回报的功德流入他们的信,他们唯独以信为得救之法。此外,義与那个信之间没有联结,但与全新的信却可以相联(关于此信,请参阅n.116,117)。

圣治 #139

139.没有人在一种

139.没有人在一种恐惧的状态下被改造,因为恐惧会夺走自由和理性,或自主和理智。爱打开心智的内层,而恐惧会关闭它们;当它们被关闭时,人很少思考,仅仅意识到冲击心智或感官的东西。困扰或占据心智的一切恐惧都是这个样子。

前面(104节)说明,人有思维的一个内在和一个外在。恐惧决不能占据思维的内在;这内在始终处在自由之中,因为它处于其生命之爱。但它能占据思维的外在,并且当它如此行时,思维的内在就关闭;一旦内在关闭,人就不能再出于自由照着他的理性行动,因而不能再被改造了。

占据思维外在并关闭其内在的恐惧,主要是对丧失地位和利益的恐惧。思维的内在不会因害怕民事处罚和外在的教会处罚而关闭,因为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只针对那些言行违反国家的民事原则和教会的属灵原则之人,不针对那些仅在思维上违反它们的人。

对地狱惩罚的恐惧的确能占据思维的外在,但仅持续几分钟、几小时或几天。不久之后,人的思维会因思维的内在而回到它自己的自由之中;严格来说,思维属于人的灵和生命之爱,被称为心之思维。

然而,对丧失地位和利益的恐惧占据人思维的外在;当它如此行时,就会从上面关闭思维的内在,阻止来自天堂的任何流注,使人的改造成为不可能。这是因为,人与生俱来的生命之爱是对自己和世界的爱;而对自己的爱与对地位的爱构成一体,对世界的爱与对利益的爱构成一体。因此,当一个人获得地位或财富时,出于失去它们的恐惧,他会为自己而将提升其地位和财富的手段合理化。这些手段可能是民间的,也可能是教会的,两种都是权力的手段。人若尚未获得地位和财富,却又贪恋它们,也会如此行;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此行是因为害怕在寻求它们时丧失名声。

我说过,这种恐惧会占据思维的外在,从上面关闭内在,阻止来自天堂的流注。还说过,当内在完全与外在构成一体时,它就会被关闭,因为这时它不在自己里面,而是在外在里面。

由于对自己和世界的爱是地狱之爱,是一切邪恶的源头,所以清楚可知,以这些爱为其生命之爱的人,或这些爱在里面掌权的人,其思维的内在本身是何性质,即:它充满各种恶欲。如果人们因害怕丧失自己的显赫和财富而狂热地信奉自己的宗教,尤其他们的宗教涉及他们被拜为半神,同时被拜为地狱的统治者,那么他们是不会意识到这一点的。他们可能看似对拯救灵魂热情似火,但这火是一种地狱之火。由于这种恐惧尤其会夺去在起源上属天堂的理性本身和自由本身,所以显而易见,它会阻碍人被改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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