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27.将两种立场一比较,乍看之下他们似乎完全相符。不过,以免真的如此,改教者们将两种行为区分开来——起因于人的意志和目的之“律法的行为”,起因于自由和自发之“圣灵的行为”。后一种好行为被他们称为“因信所结的果子”,可参阅前文n.11(h,l),n.13(a,i,l),n.15(l)。因此,通过深入的检验和比较,在行为本身上看不出分别,只不过是它们的性质有别:后者的行为出于人、如同出于被动的对象,前者的行为出于人、如同出于主动的对象;于是,后者的行为是自发的,乃是由于它们出于人的知性,并非同时出于他的意志。之所以这样说,是由于人在做这些行为时,他无法不知道,因为他正在做这些事时,知性上就能知道。尽管如此,更正教还宣扬悔改的操练,以及与肉体的较量,请参阅n.13(d,p,f,f,h,k);若不出于人的意愿和目的,也就是好像凭自己这么做,这些事就无法达成;于是得知,实际上仍是一致的。
322.“有能力赐给他们管理地上的第四部分,来杀害”表示教会的一切良善的毁灭。既然“死”是指人的属灵生命的灭绝,“地狱”是指诅咒,那么可推知,“杀害”在此是指摧毁人灵魂的生命;灵魂的生命就是属灵的生命;“地上的第四部分”表示教会的一切良善;“地”是指教会(AR 285节)。任何人都不知道“第四部分”是指一切良善,除非他知道圣言中的数字表示什么。在圣言中,数字“二”和“四”论及良善,并表示良善;而数字“三”和“六”论及真理,并表示真理;因此,“第四部分”,或简单的“第四”表示一切良善;而“第三部分”,或简单的“第三”表示一切真理;因此,“杀害地上的第四部分”在此表示摧毁教会的一切良善。显然,能力没有赐给那骑在灰白马上的来杀害可居之地的第四部分。
此外,在圣言中,“四”表示良善与真理的结合。“四”具有这些含义,这一点的确可从圣言中得到证实;如“四个活物或基路伯”(以西结书1, 3, 10章; 启示录4章);“两座铜山之间的四辆车”(撒迦利亚书6章);“四个角”(撒迦利亚书1:18);“祭坛的四角”(出埃及记27:1-8; 启示录9:13);“站在地的四角,执掌地上四风的四位天使”(启示录7:1; 马太福音24:31);“察罚罪孽直到第三、四代”(民数记14:18);以及其它地方的“第三、第四代”。我说,通过圣言中的这些和其它许多经文可以证实,“四”论及良善,并表示良善,以及良善与真理的结合;但由于若没有对这些经文的冗长解释,这一点就不明显,所以只提一下在天堂,“四”和“第四部分”不是指别的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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