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27.将两种立场一比较,乍看之下他们似乎完全相符。不过,以免真的如此,改教者们将两种行为区分开来——起因于人的意志和目的之“律法的行为”,起因于自由和自发之“圣灵的行为”。后一种好行为被他们称为“因信所结的果子”,可参阅前文n.11(h,l),n.13(a,i,l),n.15(l)。因此,通过深入的检验和比较,在行为本身上看不出分别,只不过是它们的性质有别:后者的行为出于人、如同出于被动的对象,前者的行为出于人、如同出于主动的对象;于是,后者的行为是自发的,乃是由于它们出于人的知性,并非同时出于他的意志。之所以这样说,是由于人在做这些行为时,他无法不知道,因为他正在做这些事时,知性上就能知道。尽管如此,更正教还宣扬悔改的操练,以及与肉体的较量,请参阅n.13(d,p,f,f,h,k);若不出于人的意愿和目的,也就是好像凭自己这么做,这些事就无法达成;于是得知,实际上仍是一致的。
77.凭被称为理性的官能,谁不能明白这样或那样的良善于社会有益,这样或那样的邪恶于社会有害?例如,公义、诚实、婚姻的贞洁于社会有益,不义、不诚实、与有夫之妇通奸于社会有害;因此,这些邪恶本身就是伤害,这些良善本身就是益处。所以,若愿意,谁不能将这些事纳入理性思维?他有理性,也有自由;只要他基于上述理由避开内心的这些邪恶,他的理性和自由就会被揭开并显明出来;只要它们掌控他的事务,赋予他感知和能力;并且只要他如此行,就会看待这些良善如同朋友看待朋友。
然后,人就能从这些考虑、凭借他那被称为理性的官能,对有益于灵界社群的良善和有害于灵界社群的邪恶得出结论,只要他视邪恶为罪,视良善为仁爱的行为。一个人若愿意,也能将这一切纳入理性思维,因为他有理性和自由。他避开这些如罪的邪恶到何等程度,他的理性和自由就在何等程度上被揭开、显明出来,并被明智地使用,赋予感知和能力。他如此行到何等程度,就在何等程度上关注仁之良善,如同邻舍出于相爱而关注邻舍。
由于主为了接受和结合的缘故,愿意凡一个人照理性自由所做的,在他看来似乎都是他自己的,并且这符合理性本身,故可知,人能凭他的理性意愿事情,因为它们构成他的永恒幸福,他还能通过祈求主的神性能力而做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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