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教义纲要 #27

BE27.将两种立场

BE27.将两种立场一比较,乍看之下他们似乎完全相符。不过,以免真的如此,改教者们将两种行为区分开来——起因于人的意志和目的之“律法的行为”,起因于自由和自发之“圣灵的行为”。后一种好行为被他们称为“因信所结的果子”,可参阅前文n.11(h,l),n.13(a,i,l),n.15(l)。因此,通过深入的检验和比较,在行为本身上看不出分别,只不过是它们的性质有别:后者的行为出于人、如同出于被动的对象,前者的行为出于人、如同出于主动的对象;于是,后者的行为是自发的,乃是由于它们出于人的知性,并非同时出于他的意志。之所以这样说,是由于人在做这些行为时,他无法不知道,因为他正在做这些事时,知性上就能知道。尽管如此,更正教还宣扬悔改的操练,以及与肉体的较量,请参阅n.13(d,p,f,f,h,k);若不出于人的意愿和目的,也就是好像凭自己这么做,这些事就无法达成;于是得知,实际上仍是一致的。

圣治 #200

200.既然人的情感

200.既然人的情感的快乐源于至内层,并通过内层进入外层,最后进入身体中的最外层元素,它们载着人,如同风浪载着船只;既然除了发生在心智的最外层功能和身体的最外层功能中的事之外,这些事无一向人显明,那么人怎能仅仅因为少数似乎在他控制之下的表面事务,就宣称自己拥有神性之物呢?当他从圣言知道,若不是从天上赐的,人就不能得什么;从理性明白,这种表象被赐予他,是为了他能作为一个人活着,明白何为善恶,选择这个或那个,并将他所选择的东西归给他自己,因而能与主相互结合,被改造、重生和得救,从而活到永远时,更不应该宣称神性之物是自己的。我在前面已经解释:这种表象被赐予人,是为了他可以出于自由照着理性行动,因而貌似凭自己行动,而不是让他垂下双手,等候流注。这给前面所论证的第三个要点提供了支持,即:主通过祂的圣治引导一个人的生命之爱的情感,并同时引导产生人类谨慎的思维(19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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