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15.《协和信条》中关于自由意志的内容:
(a)在灵性之事上,人全然没有能力(p.15,18,219,318,579,656,附录p.141)。
(b)自从人的始祖堕落,人已变得全然败坏,以致在关于转变(信仰)和拯救一事上天生就是盲目的,并且导致他视上帝之道为愚蠢。他持续如此敌对上帝,直到借着圣灵的能力、通过聆听讲道,他被转变、赐予信心、得重生更新,这纯粹是恩典,无需他这方面的任何配合(p.656,657)。
(c)人全然败坏,对良善麻木不知,以至于就人的本性而言,自堕落之后、重生以前,人没有丝毫灵性的力量存在或存留,可以让他能够预备自己来接受上帝的恩典,或者抓住所赐的恩典,又或靠自己来接受它,或在灵性的事务上理解、相信、接受、思考、意愿、开始、完善、行动、作用、配合,或调整自己来适应这恩典,或将他的转变归功于别的任何事,全部也好,一半也罢,哪怕一丁点(p.656,658)。
(d)在关乎灵魂得救的灵性和神性之事上,人就像罗得妻子变成的盐柱,或像没有生命,无眼无口无任何感觉的一块木桩或石块(p.661,662)。
(e)人还是能活动,能掌管他外在的肢体,能参加敬拜,能聆听上帝的话语和福音,但就他个人的想法而言,他轻视这一切,视为愚笨之举,在这方面,他比一根木头还要糟糕,除非圣灵在他里面起作用(p.662,671,672,673)。
(f)诚然,人的转变(信仰)并不仅仅如同把石头雕刻成像,或在腊上盖个印,这些既无知识和感觉,也无意志(p.662)。
(g)在他的信仰转变中,人仅仅是个被动的对象,并无任何主动的作为(p.662,668);
(h)在此转变中,人根本未与圣灵合作(p.219,579,583,672,576)。
(i)自堕落后,人保留并拥有认识属世之事的能力,以及某种程度上选择属世与文明之善的自由意志(p.14,218,641,664,附录p.142)。
(k)某些教父和当代一些神学家声称,上帝吸引人,与人的意志相一致的方式来吸引他,这类说法与圣经不符(p.582,583)。
(l)当人被圣灵的能力重生,他就能出于新生的能力和恩赐进行配合——这能力和恩赐在他转变(信仰)时,开始在他里面运行,尽管他的配合是微弱的,的确没什么力量,不过自愿的(p.582,673-5,附录p.144)。
(m)不仅上帝的恩赐,而且基督自己,借着信,住在重生者里面,如同住在他自己的殿中(p.695,697,698,附录p.130)。
(n)已受洗和未受洗者有天壤之别;因为,照着保罗的教导,一切受洗者已穿上基督,被真正更新,这些人因此获得意志的自由,也就是如基督所见证的,重获自由。因上,不仅听了上帝的道而且在真理之中的人还能够——尽管非常微弱——凭着信心去赞同并接受它(p.675)。当知道,此前引用的内容取自《协和信条》一书(由人照着《奥斯堡信纲》编写而成)。不过,其中关于唯信称义的同样教义被英国和荷兰的更正教成员所坚持和教导;因此,接下来的论述适用于他们全部人;见下文(n.17,18)。
136.⑶没有人能因威胁或惩罚被改造,因为它们强迫人。人们都知道,外在不能强迫内在,但内在能强迫外在。人们也知道,内在如此厌恶外在的强迫,以致它转身离去。人们可能还知道,外在的快乐会引诱内在去同意和喜爱;或许又知道,一个被迫的内在和一个自由的内在是有可能存在的。人们虽知道这一切,但它们仍需说明;因为有许多要点一经听闻,就被发觉是这样,从而得到肯定;但它们若没有同时被理性证实,可能会被谬论反驳或动摇,最终遭到否认。因此,刚才所说的这些众所周知的要点必须再次予以讨论,并被理性证实。
第一点:外在不能强迫内在,但内在能强迫外在。谁能被强迫去相信和热爱呢?当人认为事情不是这样时,他不能被迫相信,只能被迫认为事情是这样;人不能被迫热爱,只能被迫意愿他所不愿的;因为信属于思维,爱属于意愿。然而,外在可以强迫内在不去说国家法律、生活道德和教会神圣的坏话。在这种情况下,内在可以被威胁和惩罚强迫;此外,它的确被如此强迫,并且应当如此。然而,严格来说,这内在不是人类的内在,而是人与动物共有的一个内在;动物能被强迫。人类的内在住在这动物的内在之上。此处所指的,正是这种人类内在,它无法被强迫。
第二点:内在如此厌恶外在的强迫,以致它转身离去。这是因为内在想要处于自由,并热爱自由,因为自由属于人的爱或生命,如前所示(73节)。所以,当自由感觉自己被强迫时,可以说就会退回到它自己里面,并转身离去,视强迫为它的仇敌。构成人生命的爱被激怒,使人认为他在这方面不自主,因而没有过自主的生活。人的内在具有这种性质来源于主的圣治律法,即:人要出于自由照着理性行动。由此清楚可知,通过威胁和惩罚强迫人敬拜神是有害的。然而,在宗教信仰方面,有些人愿意被强迫,有些人不愿意。在这方面愿意被强迫的人,大多是天主教徒;但这适用于那些其敬拜没有内在实质,都是表面的人。不愿意被强迫的人,大多是英国国教教徒,或圣公会教徒;结果,他们的敬拜里面有一种内在实质,他们表面上所做的出自他们的内在。在宗教信仰方面,他们的内层在属灵之光中看似亮云;而在这方面,前者的内层在天堂之光中看似乌云。在灵界,我被允许看见这两种表象;等死后进入灵界,凡想看见它们的人都会看到。此外,强制敬拜会把邪恶关起来,以致它们隐藏起来,就像埋在灰烬中的木屑里的火,这火不断阴燃和蔓延,直到燃烧起来。而非强制的自发敬拜不会把邪恶关起来,故就像快速燃烧,然后熄灭的火。这一切清楚表明,内在如此厌恶强迫,以致它转身离去。内在能强迫外在,因为内在就像主人,外在就像仆人。
第三点:外在的快乐会引诱内在去同意和喜爱。快乐有两种,即:理解力的快乐和意愿的快乐。理解力的快乐也是智慧的快乐,意愿的快乐也是爱的快乐,因为智慧属于理解力,爱属于意愿。由于身体及其感官的快乐,也就是外在的快乐,与属于理解力和意愿的内在的快乐行如一体,所以可推知,正如内在如此厌恶外在的强迫,以至于转身离去,它也会自动转向外在的快乐,甚至面对它。这就给理解力部分带来同意,给意愿部分带来爱。
在灵界,所有小孩子都是通过快乐迷人的东西被主引入天使的智慧,并通过天使的智慧被引入天堂之爱;首先通过家里的美丽物体和花园里的迷人事物;然后通过属灵事物的代表,这些代表以快乐影响他们心智的内层;最后通过智慧的真理,进而通过爱之良善。因此,孩子们通过在其适当次序中的快乐被引导:首先通过对理解及其智慧的快乐;最后通过变成他们生命之爱的意愿之爱的快乐;通过快乐进入的其它一切事物都从属于这爱。
事情之所以这样发生,是因为理解力和意愿的一切,在通过内在之物形成之前,必须先通过外在之物形成。事实上,理解力和意愿的一切首先通过经由身体感官,尤其经由视觉和听觉进入之物形成。一旦最初的理解力和最初的意愿成形,内在思维就会视它们在自己的思维之外,要么与它们结合,要么与它们分离。如果它们令它快乐,它就与它们结合;否则,它就与它们分离。
必须清楚认识到,理解力的内在不会与意愿的内在结合,而是意愿的内在与理解力的内在结合,所以结合是相互的。但这一切是由意愿的内在实现的,丝毫不是由理解力的内在实现的。这就是为何人不能通过唯信被改造,只能通过为自己构建信的意愿之爱被改造。
第四点:一个被迫的内在和一个自由的内在是有可能存在的。一个被迫的内在可能存在于那些只处于外在敬拜,未处于内在敬拜的人里面,因为他们的内在就在于思想并意愿凡外在所要求的东西。这就是那些敬拜人,无论活人死人,因而敬拜偶像,并且其信仰基于神迹之人的状态。他们所拥有的唯一内在同时也是外在之物。一个被迫的内在也有可能存在于那些处于内在敬拜的人里面。它可能是一种被惧怕强迫的内在,也可能是一种被爱强迫的内在。那些出于对地狱及其火的折磨的一种惧怕而进行敬拜的人就拥有一种被惧怕强迫的内在。然而,这种内在不是前面(103-105, 110—111, 120, 130节)所提到的那种内在思维,而是一种外在思维,在此被称为“内在”,是因为它属于思维。前面所论述的内在思维不可能被任何惧怕强迫;但它能被爱和对失去爱的一种惧怕强迫。从真正意义上说,对神的惧怕不是别的。被爱和对失去爱的惧怕强迫就是自我强迫。下面(145-149节)会看到,自我强迫不违背自由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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