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教义纲要 #12

BE12.《协和信条

BE12.《协和信条》中关于因信称义无需律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a)由于藉着信仰抓住基督的功德,信仰乃是出于公义而归算给人,并不需要行为(p.78,79,80,584,689)。

(b)義跟随那被称为公义的信仰而来,但正如天主教徒所宣称的,该信仰被称为公义并非因義而成就(p.81,89,94,117,688,691,附录p.169)。

(c)信之前的忏悔,信之后的更新与成圣,然后所完成的好行为,以上全都与因信称义没有任何关系(p.688,689)。

(d)梦想靠着十诫第二块石版的行为在上帝面前称义是个愚蠢的想法,因为靠那块石版,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处理与人的关系,并不适合于上帝;称义的一切事必须与上帝有关,与缓和他的忿怒有关(p.102)。

(e)因此,如果有人以为罪得赦免乃是因为他的義,那他就是给基督带来羞辱,因为这是以自己为公义的不敬和自负之信(p.87,89)。

(f)好行为当完全排除在论及称义和永生的话题之外(p589)。

(g)好行为并非必需作为得救而值得称赞的原因,好行为并不参与称义的作用(p.589,590)。

(h)得救必须要有好行为这一立场要被拒绝,因为它消除了福音的安慰,带来了对上帝恩典的怀疑,并灌输了对自己公义的自负;还因为好行为被天主教徒接受来支持不良的动机(p.704)。

(i)这样的说法——好行为对行救是必要的——当被拒绝和谴责(p.591)。

(k)这些说法意味着好行为对得救是必要的,不应该教导和为此辩护,而应当作为错谬被教会推翻并拒绝(p.705)。

(l)并非出于真信仰的行为在上帝面前被视为罪恶,就是说,它们被罪恶所污,因为坏树不能结好果子(p.700)。

(m)信仰与救恩不用靠着好行为来保护和保持,因为这些是圣灵同在并住在我们里面的最好的证据(p.590,705,附录p.174)。

(n)拒绝《特兰托会议信纲》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它坚称好行为保守救恩,或者说,因信称义或者就连信心本身——无论是整体还是细节——都要靠我们的行为来保护和持守(p.707)。

揭秘启示录 #775

775.“各样极宝贵

775.“各样极宝贵的木头和铜,铁,大理石的器皿”表他们不再拥有这些事物,因为他们没有与这类事物相对应的在教会事物上的科学良善和真理。这些类似于上述事物(772-774节),不同之处在于,这些事物表示知识,知识是人属世心智的终端或最表层。因为这些在品质上不同于它们里面的本质,故它们被称为“极宝贵的木头和铜,铁,大理石的器皿”。事实上,“器皿”表示知识,在此表示在教会事物上的知识,因为知识是盛纳良善与真理的容器,就像器皿是盛纳油和酒的容器。知识多种多样,它们的容器是记忆。它们之所以具有多样性,是因为人的内在事物在它们里面。它们还要么通过脑力思考,要么通过聆听或阅读,照着当时出于理性不断变化的觉察而被引入记忆。所有这些事内在地存于知识之中,当它们再现时,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当此人说话或思考时,它们就会再现。
在此简要说明“各样极宝贵的木头和铜,铁,大理石的器皿”表示什么。“极宝贵木头的器皿”表示源于理性良善和真理的知识;“铜的器皿”表示源于属世良善的知识;“铁的器皿”表示源于属世真理的知识;“大理石的器皿”表示源于良善和真理的表象的知识。“木”表示良善(参看774节)。“极宝贵的木头”在此表示理性的良善和真理,因为“木”表示良善,“宝贵”论及真理;事实上,橄榄树的木头表示一种良善,香柏树、无花果树、杉树、杨树和橡树的木头表示另一种良善。“铜与铁的器皿”表示源于属世良善和真理的知识,因为在圣言中,一切金属,如金、银、铜、铁、锡、铅等,表示良善和真理。它们之所以表示,是因为它们对应;并且由于对应,所以它们也存在于天上,事实上,天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对应。
不过,此处不宜通过圣言来证实每种金属由于对应表示什么,只通过一些经文来证实,“铜”表示属世良善,因而“铁”表示属世真理;这一点从以经文可以看出来:
人子的脚好像在炉中锻炼发光的铜。(启示录1:15)
但以理见有一人脚如抛光的铜。(但以理书10:5,6)
基路伯的脚灿烂如抛光的铜。(以西结书1:7)
“脚”表示属世之物(参看49, 468, 470, 510节)。
有一位天使形状如铜。(以西结书40:3)
尼布甲尼撒梦见的大像,头是精金的,胸膛和膀臂是银的,肚腹和腰是铜的,腿是铁的。(但以理书2:32,33)
这个像代表教会的相继状态,这些状态被古人称为“黄金、白银、青铜和黑铁”时代。由于“铜”表示属世之物,而以色列人是纯属世的,故主的属世层以“铜蛇”来代表,凡被蛇咬的,只要望一望铜蛇便可痊愈(民数记21: 6, 8, 9;约翰福音3:14,15)。“铜”表示属世良善,这一点也可见于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60:17;耶利米书15:20,21;以西结书27:13;申命记8:7,9;3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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