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12.《协和信条》中关于因信称义无需律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a)由于藉着信仰抓住基督的功德,信仰乃是出于公义而归算给人,并不需要行为(p.78,79,80,584,689)。
(b)義跟随那被称为公义的信仰而来,但正如天主教徒所宣称的,该信仰被称为公义并非因義而成就(p.81,89,94,117,688,691,附录p.169)。
(c)信之前的忏悔,信之后的更新与成圣,然后所完成的好行为,以上全都与因信称义没有任何关系(p.688,689)。
(d)梦想靠着十诫第二块石版的行为在上帝面前称义是个愚蠢的想法,因为靠那块石版,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处理与人的关系,并不适合于上帝;称义的一切事必须与上帝有关,与缓和他的忿怒有关(p.102)。
(e)因此,如果有人以为罪得赦免乃是因为他的義,那他就是给基督带来羞辱,因为这是以自己为公义的不敬和自负之信(p.87,89)。
(f)好行为当完全排除在论及称义和永生的话题之外(p589)。
(g)好行为并非必需作为得救而值得称赞的原因,好行为并不参与称义的作用(p.589,590)。
(h)得救必须要有好行为这一立场要被拒绝,因为它消除了福音的安慰,带来了对上帝恩典的怀疑,并灌输了对自己公义的自负;还因为好行为被天主教徒接受来支持不良的动机(p.704)。
(i)这样的说法——好行为对行救是必要的——当被拒绝和谴责(p.591)。
(k)这些说法意味着好行为对得救是必要的,不应该教导和为此辩护,而应当作为错谬被教会推翻并拒绝(p.705)。
(l)并非出于真信仰的行为在上帝面前被视为罪恶,就是说,它们被罪恶所污,因为坏树不能结好果子(p.700)。
(m)信仰与救恩不用靠着好行为来保护和保持,因为这些是圣灵同在并住在我们里面的最好的证据(p.590,705,附录p.174)。
(n)拒绝《特兰托会议信纲》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它坚称好行为保守救恩,或者说,因信称义或者就连信心本身——无论是整体还是细节——都要靠我们的行为来保护和持守(p.707)。
143.这些能量的运作,或强大效果的产生,就是圣灵,主差圣灵到那些相信祂,并预备自己接受祂的人那里去。这就是以下经文中“灵”的意思;以西结书:
我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和一个新灵;我要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行在我的律例中。(以西结书36:26, 27; 11:19)
诗篇:
神啊,求你为我造一颗清洁的心,在我里面更新一个坚定的灵。求你使我复得你拯救的喜乐,让乐意的灵来扶持我。(诗篇51:10, 12)
撒迦利亚书:
耶和华在人里面形成他的灵。(撒迦利亚书12:1)
以赛亚书:
夜间,我以我的灵魂等候你;早晨,我以我里面的灵等候你。(以赛亚书26:9)
以西结书:
你们要作一个新心和一个新灵;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以西结书18:31)
以及其它经文。在这些经文中,“一个新心”是指对良善的意愿,“一个新灵”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主在那些实行良善,相信真理的人,也就是说,那些处于仁之信的人里面运作这些事,或说在他们身上实施这些强大效果,这一点从前面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即:神赐灵魂给那些行在祂律例中的人,以及“乐意的灵”。就人而言,他必须采取行动,这一点从这些话明显看出来:“你们要作一个新心和一个新灵;以色列家啊,你们何必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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