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12.《协和信条》中关于因信称义无需律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a)由于藉着信仰抓住基督的功德,信仰乃是出于公义而归算给人,并不需要行为(p.78,79,80,584,689)。
(b)義跟随那被称为公义的信仰而来,但正如天主教徒所宣称的,该信仰被称为公义并非因義而成就(p.81,89,94,117,688,691,附录p.169)。
(c)信之前的忏悔,信之后的更新与成圣,然后所完成的好行为,以上全都与因信称义没有任何关系(p.688,689)。
(d)梦想靠着十诫第二块石版的行为在上帝面前称义是个愚蠢的想法,因为靠那块石版,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处理与人的关系,并不适合于上帝;称义的一切事必须与上帝有关,与缓和他的忿怒有关(p.102)。
(e)因此,如果有人以为罪得赦免乃是因为他的義,那他就是给基督带来羞辱,因为这是以自己为公义的不敬和自负之信(p.87,89)。
(f)好行为当完全排除在论及称义和永生的话题之外(p589)。
(g)好行为并非必需作为得救而值得称赞的原因,好行为并不参与称义的作用(p.589,590)。
(h)得救必须要有好行为这一立场要被拒绝,因为它消除了福音的安慰,带来了对上帝恩典的怀疑,并灌输了对自己公义的自负;还因为好行为被天主教徒接受来支持不良的动机(p.704)。
(i)这样的说法——好行为对行救是必要的——当被拒绝和谴责(p.591)。
(k)这些说法意味着好行为对得救是必要的,不应该教导和为此辩护,而应当作为错谬被教会推翻并拒绝(p.705)。
(l)并非出于真信仰的行为在上帝面前被视为罪恶,就是说,它们被罪恶所污,因为坏树不能结好果子(p.700)。
(m)信仰与救恩不用靠着好行为来保护和保持,因为这些是圣灵同在并住在我们里面的最好的证据(p.590,705,附录p.174)。
(n)拒绝《特兰托会议信纲》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它坚称好行为保守救恩,或者说,因信称义或者就连信心本身——无论是整体还是细节——都要靠我们的行为来保护和持守(p.707)。
120.人对自己的心智或内在人的内在状态一无所知。尽管那里有无限事物,但其中没有一样进入他的意识。因为人思维的内在,或他的内在人就是他的灵本身;它里面的事物和身体里面的一样是无限的,数不胜数,甚至更加数不胜数。事实上,人的灵在形式上就是一个人,属于它的一切事物都对应于人体内的一切事物。由于人凭感觉无法知道他的心智或灵魂在身体的一切事物中联合和分别运作的方式,所以他也不知道主以哪种方式在他的心智或灵魂的一切事物,或他灵的一切事物中运作。这种运作是持续不断的;人没有参与其中,然而,只要人使他的外在人保持关闭,主就无法将人从他的灵或内在人中的恶欲中洁净出来。人通过邪恶使他的外在人保持关闭,其中每种邪恶在他看来似乎是一个事物,然而每种邪恶里面都有无限事物。当人将如同一个事物的一个邪恶移走时,主就会把它里面的无限事物都移走。这就是“主把人从内在人中的恶欲和外在人中的邪恶本身中洁净出来”这句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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