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12.《协和信条》中关于因信称义无需律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a)由于藉着信仰抓住基督的功德,信仰乃是出于公义而归算给人,并不需要行为(p.78,79,80,584,689)。
(b)義跟随那被称为公义的信仰而来,但正如天主教徒所宣称的,该信仰被称为公义并非因義而成就(p.81,89,94,117,688,691,附录p.169)。
(c)信之前的忏悔,信之后的更新与成圣,然后所完成的好行为,以上全都与因信称义没有任何关系(p.688,689)。
(d)梦想靠着十诫第二块石版的行为在上帝面前称义是个愚蠢的想法,因为靠那块石版,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处理与人的关系,并不适合于上帝;称义的一切事必须与上帝有关,与缓和他的忿怒有关(p.102)。
(e)因此,如果有人以为罪得赦免乃是因为他的義,那他就是给基督带来羞辱,因为这是以自己为公义的不敬和自负之信(p.87,89)。
(f)好行为当完全排除在论及称义和永生的话题之外(p589)。
(g)好行为并非必需作为得救而值得称赞的原因,好行为并不参与称义的作用(p.589,590)。
(h)得救必须要有好行为这一立场要被拒绝,因为它消除了福音的安慰,带来了对上帝恩典的怀疑,并灌输了对自己公义的自负;还因为好行为被天主教徒接受来支持不良的动机(p.704)。
(i)这样的说法——好行为对行救是必要的——当被拒绝和谴责(p.591)。
(k)这些说法意味着好行为对得救是必要的,不应该教导和为此辩护,而应当作为错谬被教会推翻并拒绝(p.705)。
(l)并非出于真信仰的行为在上帝面前被视为罪恶,就是说,它们被罪恶所污,因为坏树不能结好果子(p.700)。
(m)信仰与救恩不用靠着好行为来保护和保持,因为这些是圣灵同在并住在我们里面的最好的证据(p.590,705,附录p.174)。
(n)拒绝《特兰托会议信纲》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它坚称好行为保守救恩,或者说,因信称义或者就连信心本身——无论是整体还是细节——都要靠我们的行为来保护和持守(p.707)。
111.⑶只要外在人中的邪恶没有被移走,内在人就无法从恶欲中洁净,因为这些外在邪恶形成阻碍。这一点从前面所述(106-110节)可推知,即:人的外在思维的性质取决于其内在思维的性质;两者就像不仅一个在另一个里面,还源于另一个的两样事物那样彼此一致;因此,不移走另一个,就无法移走这一个。来自一个内在原因的一切外在事物,来自一个在先之物的一切在后之物,以及来自一个原因的一切结果都是如此。
由于欲望及其狡诈构成恶人的内在思维,这些欲望的快乐及其诡计构成他们的外在思维,后者和前者被联结在一起,如同一体,所以可推知,只要外在人中的邪恶没有被移走,内在人就无法从恶欲中洁净。要明白的是,人的内在意愿就在欲望之中,内在理解力在狡诈之中,外在意愿在欲望的快乐之中,外在理解力在来自狡诈的诡计之中。谁都能看出,欲望及其快乐构成一体,狡诈和诡计构成一体;而且这四者在一个系列中,可以说一起构成一捆。由此再次清楚看出,由欲望构成的内在只有通过移走由邪恶构成的外在才能被除去。欲望通过它们的快乐产生邪恶;但是,一旦邪恶被认为是可容许的(当意愿和理解力都同意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快乐和邪恶就会构成一体。人们都承认,这种同意等同于行为;这就是主说这些话的意思:
凡看见别人的妻子或女人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通奸了。(马太福音5:28)
其它邪恶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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