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117.新天与新教会的信仰,其具体形式如下:耶和华上帝是爱与智慧本身,或良善与真理本身。他以神性真理——与上帝同在、就是上帝的道(约翰福音1:1)——的形式降世显现为人,目的在于使天上的一切、地狱中的一切和教会中的一切都归入次序。因为那时地狱势力胜过天上的势力,地上恶的势力胜过善,全部被拖进地狱的威胁迫在眉睫。
【2】这个即将来临的咒诅被耶和华上帝凭借他的人(也就是神性真理)除去,天使和世人因而被救赎。然后,他将神性真理在他的人里面与神性良善结合(或神性智慧与神性之爱结合),如此,与他的被荣耀之人一起、并在这个被荣耀之人里面返回到他万世之先的神性。这正是《约翰福音》中下列经文的意义:道与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道成了肉身(约翰福音1:1,14)。在同一福音书:我由父而出、到了世界、我又离开世界、去父那里(约翰福音16:28)。从这些话可清楚看出,主若未曾降临人间,无人得救。现今的情形类似,若非主以神性真理(也就是道)的形式再次降临世间,无人得救。
【3】此信仰的具体形式,在人方面:
(1)有独一上帝,神性之“三”在这“一”位上帝之中,这一位上帝就是主耶稣基督;
(2)得救之信在于对他的信仰;
(3)诸恶莫作,因为它们属于魔鬼且来自魔鬼;
(4)众善奉行,因为它们属于上帝且来自上帝;
(5)避恶与行善之举应当由人仿佛靠自己行出来,不过务当相信这些举动来自主,是主与他同在并借着他行出来的。前两点是关于信,接下来两点关于義,第五点是关于義信相合,因而主与人的联合。(可参阅n.44。)
第13章 许可法也是圣治的律法
234.没有任何许可法是单独出来或与圣治的律法分离的,相反,两者是一样的;因此,说神允许某事发生,并不意味着祂想叫它发生,而是说,由于救赎的目的,主不能阻止。凡为了救赎的目的所行的,都符合圣治的律法。因为如前所述(183, 211节),圣治不断以一种不同于并违背人意愿的方式前行,不断专注于它的目的;因此,在它运作的每时每刻,或在它行进的每一步,一旦发现人正在偏离这个目的,它就会照着它的律法通过把他引离邪恶、引向良善来指引、转移并调整他。稍后我们会看到,没有对邪恶的许可,这一切是不可能做到的。此外,凡能被允许发生的事都是有原因的,这原因只能在圣治的某条律法中找到,这条律法会告诉我们为什么这种事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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