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教义纲要 #113

BE113.针对上述

BE113.针对上述观点,再补充说明以下内容。教会中常说没有人能守全律法,尤其声称谁触犯十诫的一条诫命,就触犯全部。然而这样的说话方式并不是事实所表达。这些话当如此理解:凡是出于有意并经过确认而行事触犯某一条诫命的人,他会触犯其余的诫命;因为只要是出于有意并经过确认而采取行动,便完全否认这种行径是罪;否认这是罪恶的人对触犯其余诫命会不以为然。谁不知道某人是个通奸者,并不意味着他就是个杀人犯、盗贼或作假证者,甚至不愿成为这样的人?但是,出于有意并经过确认而通奸之人,会轻看与宗教相关的一切事,最终也不在意杀人、偷盗和作假见证,不会因它们是罪,而只因害怕犯法或声誉扫地而避免付诸行动;放弃这些罪恶不是因为犯了罪,而是因为害怕法律或声誉受损。同样地,出于有意并经过确认的任何人违反十诫的任何其他某条诫命,他也将触犯其余的诫命,因为他从不把这些视为罪。

【2】相同的原则适用于那些受来自主的善所激励者。这样的人倘若出于意与知或出于有意和确认,因为它是个罪而避免触犯某一诫,那么他们也会避免触犯其余所有诫命;如果他们避免触犯诸恶,那就更是如此。因为任何人一旦出于有意并确认并因为它是罪而避免作任何恶,他在避免触犯其余诸恶的意图中就蒙主保守。因此,如果他因无知或某个占优势的肉体之欲而作了某恶,此恶并不归算于他,因为这并非他有意为之,也不是他自行去确认的。一个人每年自我省察一次或两次,悔改在自己里面所发现的恶,就会达到这种目的。从不自我省察者就不一样了。

【3】我被许可通过以下见闻来确证此事。在灵界我见过好多人,他们在世时像其他人一样生活,饮食奢华,衣着华美,像其他人一样经商贸易以获利,经常光顾娱乐场所,在男欢女爱之事上开玩笑,还有类似性质的其他事情,众天使却将这些事在一些人身上定论为罪恶,却不将这些恶归算给另一些人,宣告后者是清白的,而前者则是有罪的。在被问及双方都做了类似的事情时,为何要区别对待时,天使回答声称他们动机、意图和目的来看待每个人,并据此加以区分。因此,目的宽恕或谴罚谁,他们就宽恕或谴责谁,因为善是天上每个人的目的,而恶是地狱每个人的目的。综上所述,现在可以清楚地看出罪被归算给谁,不归算给谁了。

揭秘启示录 #474

474.启10:5,

474.启10:5,6.“我所看见的那踏海踏地的天使向天举起右手来,指着那直活到永永远远的,起誓说”表主指着自己宣誓和证明。“那踏海踏地的天使”表示主(470节);“向天举手”表示宣誓“不再有时日了”(第6节);“起誓说”表示证明“在第七位天使发声的日子,神的奥秘就成全了”(第7节);“活到永永远远的”表示主自己,如前所述(启示录1:18;4:9,10;5:14;但以理书4:34)。稍后会看到,主指着自己证明。综上所述,明显可知“我所看见的那踏海踏地的天使向天举起右手来,指着那直活到永永远远的起誓说”这句话表示主指着自己宣誓和证明。
耶和华指着自己宣誓,也就是证明。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我指着自己起誓,我口所出的话并不返回。(以赛亚书45:23)
我指着自己起誓,这宫殿必变为荒场。(耶利米书22:5)
耶和华指着自己的灵魂起誓。(耶利米书51:14;阿摩司书6:8)
耶和华指着自己的圣洁起誓。(阿摩司书4:2)
耶和华指着自己的右手和祂大力的膀臂起誓。(以赛亚书62:8)
看哪,我指着我的大名起誓。(耶利米书44:26)
耶和华,也就是主,“指着自己起誓”表示神性真理来证明,因为主就是神性真理本身,因而通过并凭它自己来证明。除此以外,“耶和华起誓”还可见于其它地方(以赛亚书14:24;54:9;诗篇89:3,35; 95:11;110:4;132:11)。经上之所以说“耶和华起誓”,是因为建在以色列人当中的教会是一个代表性教会,主与该教会的结合因此以一个约来代表,就是诸如两个对着契约发誓的人之间所立的那种约;因此,誓言就是这个约的一部分,故经上说“耶和华起誓”;然而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祂真的起誓了,而是说神性真理证明它。
一个誓言就是一个约的一部分,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我向你起了誓,立了约,你就成了我的。(以西结书16:8)
记念他的圣约,就是他所起的誓。(路加福音1:72-73;诗篇105:9;耶利米书11:5; 32:22;申命记1:34; 10:11; 11:9, 21; 26:3, 15; 31:20; 34:4)
由于约是主与教会,并教会与主相互结合的代表,还由于誓言是这约的一部分,人要通过、因而也凭其中的真理起誓,故以色列人被允许指着耶和华起誓,因而指着神性真理起誓(出埃及记20:7;利未记19:12;申命记6:13;10:20;以赛亚书48:1; 65:16;耶利米书4:2;撒迦利亚书5:4);不过,当教会的代表被废除后,立约的誓言也随之被主废除了(马太福音5:33-37; 23: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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