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106.简要分析:罗马教会的主教和管理者在就任圣职时,宣誓遵守《特兰托信纲》中的信条,可从教皇庇护四世于1564年11月颁发的诏令中以下信仰告白式的话语看出:“我坚信并承认罗马圣教会所使用的信条中包含的每一条和全部内容,并且毫无疑问地接受在她的神圣教规和总会信纲中所坚守和宣布的一切内容,特别是至圣《特兰托会议信纲》的决议;上帝啊,请帮助我。”他们还通过宣誓来约束自己相信并承认《特兰托会议信纲》中关于基督功德的归算以及因信(归算而)称义的决议,从同一诏令中的这些话中可以明显看出:“我承认且接受在圣神圣《特兰托会议信纲》中已经确定和宣布的关于原罪和称义每一个和全部内容。”这些内容可从该信纲的摘录中看到(请参阅n.3-8)。根据该信纲确立的原则,得出了以下结论,即: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所持的信仰与宗教改革后更正教所持的信仰在关于基督之功的归算和因信(归算而)称义方面几乎相同,唯一的分别在于天主教将信与義或好行为联系在一起(n.19-20);并且,路德、梅兰西顿、加尔文等几位改教领袖秉承了天主教一贯持守的关于基督之功的归算和因信(归算而)称义的所有教义;只不过他们将義或善行从信分离出去,声称它们并不能共同参与拯救,以期在关于教会最基本要素(義与信)上与天主教完全切断关系(n.21-23)。尽管改教领袖们把好行为与他们的信连起来,甚至合在一起,不过这样的好行为在人里面是个被动的对象;然而天主教把好行为在人里面作为主动的对象与信相联合。尽管如此,更正教与天主教在关于信、行为和功德等立场上确实仍有它们一致性(n.24-29)。由以上所示可明显看出,与更正教徒一样,这种信仰是天主教徒郑重申明要遵守的。
629.“将荣耀归给祂。因祂审判的时候到了”表对使得教会成为教会的一切圣言真理都来自主,各人将照此而受审判的承认和告白。“将荣耀归给祂”表示承认和告白一切真理皆来自主(249节)。由于使得教会成为教会的一切真理皆取自圣言,故所表示的是圣言真理。“因祂审判的时候到了”表示因为各人将照圣言真理受审判。之所以表示这一点,是因为“将荣耀归给祂”表示承认并告白一切圣言真理皆来自主,现在又说“因审判的时候到了”,“因”涉及如此承认并告白的缘由。圣言的真理将审判各人(233,273节);教会出自圣言,其性质取决于它对圣言的理解,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76-79节)。由此明显可知,这就是这句话的灵义。这句话之所以具有这样的灵义,是因为天上的天使只会将“荣耀”理解为神性真理,而非别的,还因为一切神性真理皆来自主,故他们把“将荣耀归给祂”理解为承认并告白一切真理皆来自祂。事实上,天上的一切荣耀并非来自其它源头,天上的社群越是处于神性真理,那里的一切事物就越辉煌,众天使也越处于荣光当中。
“荣耀”(或荣光)表示神性真理,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有人声在旷野喊着说,当预备耶和华的路;耶和华的荣耀必然显现,凡有血气的必看见。(以赛亚书 40:3,5 )
发光;因为你的光已经来到,耶和华的荣耀已升起照耀你,祂的荣耀要现在你身上。(以赛亚书60:1-2)
我使你作众民的约,作外邦人的光,我必不将我的荣耀归给另一个。((以赛亚书42:6,8)
为了我自己的缘故,甚至为了我自己的缘故,我必行这事,我必不将我的荣耀归给另一个 。(以赛亚书 48:11)
他们从日出之地必敬畏祂的荣耀,必有一位救赎主来到锡安。(以赛亚书59:19,20)
你的光就必突然发出如破晓,耶和华的荣耀必作你的后盾。(以赛亚书58:8)
我必将万民万舌聚来,叫他们得见我的荣耀。(以赛亚书66:18)
耶和华说,只要我活着,遍地要被耶和华的荣耀充满。(民数记14:21)
祂的荣光充满全地。(以赛亚书6:3)
太初有道,道就是神。生命在祂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那光是真光;道成了肉身,我们也见过祂的荣光,正是父独生子的荣光。(约翰福音1:1,4,9,14)
以赛亚因为看见祂的荣耀,就说了这话。(约翰福音12:41)
他们要看见人子,有大荣耀,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24:3,30)
诸天述说神的荣耀。(诗篇19:1)
列族要敬畏耶和华的名,世上诸王都敬畏你的荣耀。因为祂建造了锡安,在祂荣耀里显现。(诗篇102:15,16)
神的荣耀光照圣耶路撒冷,又有羔羊为城的灯,得救的列族要在城的光里行走。(启示录21:23-25)
人子要在祂荣耀里降临。祂要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马太福音25:31;马可福音8:38)
耶和华的荣耀或荣光充满并遮盖会幕。(出埃及记40:34, 35;利未记9:23, 24;民数记14:10-12; 16:19, 42)
它还充满耶和华的殿。(列王纪上8:10,11)
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24:23;以西结书1:28; 8:4; 9:3; 10:4, 18-19; 11:22-23;路加福音2:32; 9:26;约翰福音2:11; 7:1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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