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BE106.简要分析:罗马教会的主教和管理者在就任圣职时,宣誓遵守《特兰托信纲》中的信条,可从教皇庇护四世于1564年11月颁发的诏令中以下信仰告白式的话语看出:“我坚信并承认罗马圣教会所使用的信条中包含的每一条和全部内容,并且毫无疑问地接受在她的神圣教规和总会信纲中所坚守和宣布的一切内容,特别是至圣《特兰托会议信纲》的决议;上帝啊,请帮助我。”他们还通过宣誓来约束自己相信并承认《特兰托会议信纲》中关于基督功德的归算以及因信(归算而)称义的决议,从同一诏令中的这些话中可以明显看出:“我承认且接受在圣神圣《特兰托会议信纲》中已经确定和宣布的关于原罪和称义每一个和全部内容。”这些内容可从该信纲的摘录中看到(请参阅n.3-8)。根据该信纲确立的原则,得出了以下结论,即: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所持的信仰与宗教改革后更正教所持的信仰在关于基督之功的归算和因信(归算而)称义方面几乎相同,唯一的分别在于天主教将信与義或好行为联系在一起(n.19-20);并且,路德、梅兰西顿、加尔文等几位改教领袖秉承了天主教一贯持守的关于基督之功的归算和因信(归算而)称义的所有教义;只不过他们将義或善行从信分离出去,声称它们并不能共同参与拯救,以期在关于教会最基本要素(義与信)上与天主教完全切断关系(n.21-23)。尽管改教领袖们把好行为与他们的信连起来,甚至合在一起,不过这样的好行为在人里面是个被动的对象;然而天主教把好行为在人里面作为主动的对象与信相联合。尽管如此,更正教与天主教在关于信、行为和功德等立场上确实仍有它们一致性(n.24-29)。由以上所示可明显看出,与更正教徒一样,这种信仰是天主教徒郑重申明要遵守的。
337.I.得救的信仰是对主神救主,耶稣基督的信仰。得救的信仰是对神救主的信仰,因为祂是神和人,祂在父里面、父也在祂里面;因此,他们为一;所以那些靠近祂的人,同时也靠近了父,从而靠近了独一的神,对其他任何神的信仰都不拯救人。人们应当相信或信仰神的儿子、救赎主和救主,祂从耶和华成孕,从童女马利亚出生,被称为耶稣基督,这一点从祂和后来祂的使徒经常反复的吩咐明显看出来。对祂的信仰是祂自己吩咐的,这一点从以下经文很清楚地看出来;约翰福音:
耶稣说,这是差我来的父的旨意,叫一切见子而信祂的人得永生,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约翰福音6:40)
又:
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不得见永生,神的愤怒停留在他身上。(约翰福音3:36)
又:
叫凡信子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因为神爱世人,甚至赐下祂的独生子,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翰福音3:15, 16)
又:
耶稣说,我就是复活和生命;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约翰福音11:25, 26)
又:
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信我的人有永生。我就是生命的粮。(约翰福音6:47, 48)
又:
我就是生命的粮;到我这里来的,必定不饿,信我的,永远不渴。(约翰福音6:35)
又:
耶稣喊着说,人若渴了,就让他到我这里来喝;信我的人,就如经上所说,从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来。(约翰福音7:37, 38)
又:
他们对耶稣说,我们当行什么,才算作神的工作呢?耶稣回答说,信祂(即父)所差来的,这就是神的工作。(约翰福音6:28, 29)
又:
你们应当趁着有光,相信这光,使你们成为光明之子。(约翰福音12:36)
又:
信神儿子的人,不受审判;不信的人,已经受了审判,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翰福音3:18)
又:
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且叫你们信了,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约翰福音20:31)
又:
你们若不信我是祂,必要死在罪中。(约翰福音8:24)
又:
耶稣说,当保惠师,真理的灵来了,祂要为罪、为义,为审判,指证世人;为罪,是因他们不信我。(约翰福音16: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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