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白马 #4

WH4.“战车”和“

WH4.“战车”和“马”表示这类事物,这在古代教会是众所周知的,因为古代教会是代表性教会,在教会成员当中,对应和代表学是最重要、最杰出的学问。

“马”表示理解力的含义,就从这些教会传到周边的智者那里,甚至传到希腊。因此,当他们描述太阳时,便将智慧和聪明的神明置于其中,还把一辆战车和四匹火马归给太阳神。当他们描述海神时,由于“海”表示源于理解力的科学知识,所以他们也将马赋予海神。当他们描述来自理解力的科学知识的起源时,便用一只长有翅膀的马来代表它,飞马以蹄踏开了一个泉源,被称为“科学”的九个童女坐在泉边。

他们从古代教会那里知道,“马”表示理解力;“翅膀”表示属灵真理;“马蹄”表示源于理解力的科学知识;“泉源”表示科学知识所源自的教义。“特洛伊木马”无非表示他们的理解力为攻破城墙而设计的人造装置。即使在今天,当按这些古人当中的习俗来描述理解力时,通常也是用飞马或珀伽索斯来描述它,用泉源来描述教义,用童女来描述科学知识。

但几乎没有人知道,“马”在神秘意义上表示理解力;更没有人知道这些含义从古代的代表性教会传给了外邦人。  

属天的奥秘 #2916

2916.“求你们在

2916.“求你们在你们中间给我一个坟墓作产业”表示好使他们能重生。这从“坟墓”的含义清楚可知,在圣言的内义中,“坟墓”表示生命或天堂,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死亡或地狱。“坟墓”之所以表示生命或天堂,是因为拥有圣言内义的天使对死亡没有任何概念,故对坟墓也没有任何概念。因此,他们只感知到生命的延续,因而感知到复活,而不是坟墓。人的灵会复活,肉体则被埋葬(参看1854节)。“埋葬”表示复活,故也表示重生。重生是人的第一次复活,因为当他重生时,他的旧我就死了,新我则复活。人通过重生从一个死人变成一个活人,“坟墓”在内义上的含义由此而来。前面(2299节)关于小孩子的内容清楚表明,当坟墓的概念或形像出现时,重生的概念就会出现在天使的脑海中。
“坟墓”在反面意义上之所以表示死亡或地狱,是因为恶人不会复活得生命,而是得死亡。因此,当论述恶人并提到坟墓时,进入天使脑海的,只有地狱的概念;这就是为何在圣言中,地狱也被称为坟墓。
“坟墓”表示复活,也表示重生,这一点明显可见于以西结书:
所以你要发预言,对他们说,主耶和华(Lord Jehovih)如此说,我的民哪,看吧,我必开你们的坟墓,使你们从坟墓中出来,领你们进入以色列地。我的民哪,我开你们的坟墓,使你们从坟墓中出来的时候,你们就知道我是耶和华。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你们就要活过来,我将你们安置在本地。(以西结书37:12-14)
此处先知论述的是要活过来的骨头,在内义上论述的是重生。很明显,他论述的是重生,因为经上说:“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你们就要活过来,我将你们安置在本地。”“坟墓”在此表示旧我及其邪恶和虚假,而“开坟墓”并“从坟墓中出来”是指重生。因此,当重生或新生命的概念进入时,坟墓的概念就消失了,仿佛被剥去了。
马太福音(27:52-53)说,坟墓也开了,已睡圣徒的身体,多有起来的。到主复活以后,他们从坟墓里出来,进了圣城,向许多人显现;这段描述体现了同样的概念,即总体的复活由于主的复活而发生,在更内在的意义上则体现了每个个体的复活。主使拉撒路从死里复活(约翰福音11:1和接下来几节)同样体现了一个新教会从外邦人当中兴起。主所行的一切神迹都与祂教会的状态有关,因为它们都是神性。被抛在以利沙坟墓里,一碰到以利沙的骸骨就复活的那人(列王纪下13:20- 21)也表示类似的事,因为以利沙代表主。
由于“埋葬”表示总体上的复活和每个个体的复活,所以古人非常关心他们的葬礼和被埋葬的地方。例如,亚伯拉罕要被葬在迦南地的希伯仑;以撒和雅各,以及他们的妻子也是(创世记47:29-31; 49:30-32);约瑟的骸骨要从埃及被带到迦南地(创世记50:25; 出埃及记13:19; 约书亚记24:32);大卫和他以后的列王要葬在锡安(列王纪上2:10; 11:43; 14:31; 15:8, 24; 22:50; 列王纪下8:24; 12:21; 14:20; 15:7, 38; 16:20)。其原因在于,迦南地和锡安代表并表示主的国度,埋葬代表并表示复活。但谁都能清楚看出,埋葬地本身对复活没有任何作用。
“埋葬”表示复活得生命,这一点也可从其它代表明显看出来,如不得为恶人哀哭,也不得葬埋他们,而是把他们抛散出去(耶利米书8:2; 14:16; 16:4, 6; 20:6; 22:19; 25:33; 列王纪下9:10; 启示录11:9); 已葬埋的恶人要从坟墓中取出来(耶利米书8:1-2; 列王纪下23:16-18)。然而,在反面意义上,“坟墓”表示死亡或地狱(参看以赛亚书14:19-21; 以西结书32:21-23, 25, 27; 诗篇88:5, 6, 11, 12; 民数记19:16,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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