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最后的审判 #42

42.一个内义或灵义

42.一个内义或灵义同样存在于启示录的每个字里面;这内义或灵义包含关于天上和地上教会状态的奥秘;这些奥秘只能被揭示给一个知道内义或灵义,同时获准与天使来往,并与他们在属灵层次上交谈的人。因此,为免得启示录中所写的东西向世人隐藏,最终因无法理解而遭到忽视,甚至离弃,内义或灵义的内容向我披露。只因内容过于庞大,非这本薄书所能尽述,所以我打算从头到尾解释整本书,把包含在它里面的奥秘都披露出来。我将在两年之内公布这一解释,一同公布的还有但以理书中的某些经文;迄今为止,这些经文一直是个秘密,因为它们的灵义不为人知。

揭秘启示录 #373

373.“尊贵、权柄

373.“尊贵、权柄、大力”表主的神性属天事物。
上一节说过,在圣言中,“尊贵、权柄、大力”这三者当论及主时,也论及属天神性,或神性之爱或神性良善。“尊贵”是这样(参看249节);“大力”或“力量”是这样(参看22节);“权柄”或“能力”也是这样;这一点从圣言中提及它的地方得以证实。要知道,圣言的一切细节中都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既有论及良善的表述,也有论及真理的表述;除了追求属灵意义的人外,其他人无法将这些表述彼此区分开。通过属灵意义明显可知哪种表述涉及良善或爱,哪种表述涉及真理或智慧;从许多经文可以得知,当论述神性良善时,经上就说“尊贵、权柄、大力”。“权柄”或“能力”也涉及神性良善,这一点可见于马太福音(13:54; 24:30),马可福音(13:25-26),路加福音(1:17, 35; 9:1; 21:27)等。圣言的细节中都有主与教会的婚姻,因此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这一点可见于《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80-9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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