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最后的审判 #27

27.⑷由于今后所有

27.⑷由于今后所有将要出生的人也会进入灵界,所以显而易见,灵界规模庞大,并且具有这样的性质,各个星球上的人所住的自然界根本无法与之相比。这一点从自创世之初以来已经进入并聚集在灵界的不计其数的人明显看出来,从未来加入他们的不断增长的人类也可以推断出来;并且这一过程是永无止境的,如前所示(6-13节),因为人类在地上的繁衍将永不止息。

当我的眼睛(译注:灵眼)被打开时,我有时会看到已经在那里的人数量何等庞大,多到几乎数不清,因为仅仅在一个地方和一个区域就有千千万万的人。那么其它地方又必有多少人呢?那里的所有人都聚集成各个社群,这些社群为数众多,各在其位的每个社群形成三层天堂和它们之下的三层地狱。因此,有些人在高处,有些人在中间,有些人在他们下面;有些人在他们之下的最低区域或地狱。那些在上层的人就像世人住在城市那样毗邻而居,总计有数十万人。由此明显可知,从那里的人数来看,世人所住的自然界无法与灵界相比。所以当一个人从自然界跨入灵界时,就好像从一个小村子来到一座大城市。

就质量而言,自然界也无法与灵界相比,这一点从以下证据明显看出来,即: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事物,灵界都有;除此之外,灵界还有无数这个世界上从未看见,或不能看见的事物,因为灵界的一切属灵事物都按自己的独特方式以一种看似属世事物的形式来体现,并且各都具有无限的多样性。属灵事物在质量上远远超越属世事物,以至于能被属世感官所感知的事物很少;对于从属灵心智所接受的东西,属世感官从中连千分之一都接受不到。属灵心智的一切活动,都以那里的人看得见的形式来呈现。这就是灵界的宏伟壮观景象无法描述的原因。而且这些会随着在天堂的人类数目增多而增长,因为那里的一切事物都以对应于各人在爱与信,因而在聪明与智慧上的状态的形式来显现。因此,随着人数的增长,它们的多样性也不断增长。这就是为何那些被提入天堂的人都说,他们在那里所看见和听见的东西,都是眼睛未曾看见,耳朵未曾听见的。

这些证据足以证实,灵界具有这种性质:自然界无法与之相比。至于它是什么样,可参看《天堂与地狱》一书,那里论述了天堂的两个国度(20-28节);天堂社群(41-50节);天堂里的代表和表象(170-176节);天堂天使的智慧(265-275节)。然而,那里所描述的事物还是极少数的。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 #52

L52.⑹通过众先知

L52.⑹通过众先知说圣言的耶和华自己,也就是主。关于众先知,我们读到,他们在异象中,耶和华和他们说话。当在异象中时,他们不是在肉身中,而是在灵里;在这种状态下,他们看见诸如在天堂里的那类事物。然而,当耶和华和他们说话时,他们是在肉身中,并听见祂说话。

先知的这两种状态要仔细加以区分。在异象的状态下,他们的灵眼是打开的,而肉眼是关闭的。这时,他们觉得自己似乎从一个地方被带到了另一个地方,而肉身仍留在原处。以西结、撒迦利亚、但以理和写启示录时的约翰,有时就处于这种状态;那时经上说他们在异象中或在灵里。因此,以西结说:

灵将我举起,在神异象中借着神的灵,将我带进迦勒底地,到被掳的人那里;我所见的异象就离我上升去了。(以西结书11:1, 24)

他还说:灵将他举起,他就听见在他身后有震动和其它东西。(以西结书3:12, 14)

又:

灵就将他举到天地之间,在神的异象中,带他到耶路撒冷,他看见可憎的事。(以西结书8:3)

同样是在神的异象中,或在灵里,他看见四活物,就是基路伯(以西结书1:5; 10:1-15);还看见新地和新殿,以及一位量它们的天使(以西结书40:1-5; 48:1-35);他说,那时他在神的异象中(以西结书40:2);灵将他举起(以西结书43:5)。撒迦利亚的情况也是这样,当时他由一位天使陪伴,看见:

一个人骑着马,在番石榴树中间。(撒迦利亚书1:8)

四角,后来看见一人手拿准绳。(撒迦利亚书1:18; 2:1)

大祭司约书亚。(撒迦利亚书3:1)

一个灯台和两棵橄榄树。(撒迦利亚书4:2, 3)

一卷飞行的书卷和一个量器。(撒迦利亚书5:1, 6)

四辆战车从两座山中间出来,以及马。(撒迦利亚书6:1)

但以理处于同样的状态下,那时,他看见:四个兽从海中上来。(但以理书7:3)

公绵羊与公山羊之间的战斗。(但以理书8:1)

他在异象中看见这些事物(但以理书7:1, 2, 7, 13; 8:2; 10:1, 7, 8);他在异象中看见天使加百列并和他说话(但以理书9:21, 22)。约翰写启示录时,同样的情形发生在他身上,他说:

主日,他在灵里。(启示录1:10)

他在灵里被带到旷野。(启示录17:3)

在灵里被带到一座高山上。(启示录21:10)

他在异象中看见马。(启示录9:17)

他在别处说,他看见他所描述的事物,因而在灵里或异象中(启示录1:12; 4:1; 5:1;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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