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最后的审判 #12

12.⑸天堂的完美随

12.⑸天堂的完美随着它的居民数量增加而增加。这一点从它的形式明显看出来,该形式决定了人们交往的模式和交流的方式。天堂的形式是最完美的形式;就最完美的形式而言,那里的人越多,他们之间就越有朝向一体的同意,他们的结合就越紧密,他们的一致性就越大。同意和由此而来的结合随着人数增长而增长,因为那里的每个个体元素都作为一个媒介被安插在两个或更多元素之间;被如此安插的东西会巩固这种结合。

天堂的形式就像人类心智的形式,其完美随着真理和良善,也就是聪明和智慧的源头增长而增长。拥有天上智慧和聪明的人类心智的形式之所以类似天堂的形式,是因为心智是该形式的最小形像。这就是为何这些人和天使对良善和真理的思维和情感在各个方面与他们周围的天堂社群共享。它们随着智慧的增长,也就是说,随着更多真理被理解并植入理解力,更多对良善的情感被植入意愿而延伸得越来越远。换句话说,这取决于植根于他们心智的东西,因为心智由理解力和意愿构成。

人类和天使的心智具有这种性质:它能被丰富到永远,这种丰富会增加它的完美。当一个人被主引领时,这种情形尤其会发生,因为那时,他被引入植入其理解力的纯正真理和植入其意愿的纯正良善。此时主安排这种心智的整个结构,使之类似天堂的形式,直到它成为一个最小形式的天堂。从这种对照明显可知,天使数量的增加会使天堂变得更完美,因为这两种情况是相似的。

每个形式都由各个部分组成。一个形式若不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就不是一个形式,因为它没有任何品质和状态的变化。每个形式的品质都取决于它里面各个元素的排列,它们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同意成为一体的方式;这些因素决定了每个形式被视为一体的程度。一个形式的性质是这样:它里面被排列的元素越多,它就越完美,因为如刚才所述,其中每个元素都巩固、强化、联结,从而完善它。

这些事实从《天堂与地狱》一书,尤其论述以下事实的地方看得更清楚:每个天堂社群都是一个较小形式的天堂,每位天使都是一个最小形式的天堂(51-58节);还有论述天堂形式的地方,该形式决定了人们在那里如何联系和交流(200-212节);以及论述天堂天使智慧的地方(265-275节)。

揭秘启示录 #799

799.“你的客商原

799.“你的客商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表天主教的教阶中级别高者是这样:他们利用在修会教规上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作交易并谋利。“大人物”表示他们的教阶中级别高者,也就是所谓的红衣主教、大主教和主教;他们之所以被称为“客商”,是因为他们将教会的神圣事物当作货物一样来谋利(771,783节);在此表示那些利用在修会教规上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作交易并谋利的人。从前文明显可知为何会这么说,因为这是前文的一个结果。在前文,经上说“弹竖琴者,作乐者,吹笛者,吹号者的声音,在巴比伦中间决不能再听见。各行手艺人在你中间决不能再遇见。推磨的声音在那里决不能再听见”;“灯光在那里决不能再照耀。新郎和新妇的声音,决不能再听见”;以此表示巴比伦中没有对属灵真理的任何情感,也没有对属灵真理的理解,因而没有属灵真理的思维;又没有对属灵真理的寻求和探究,没有启示和对它的洞察,因而没有构成教会的良善与真理的结合(参看792-794,796,797节)。他们之所以没有这些,是因为教阶中级别高者也作交易并谋利,从而给级别低者树了榜样。这就是为何经上说“你的客商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
或许有人会问:“能称得上交易的特权都有哪些?”它们并非每年的收入和薪俸,而是来自那把钥匙的权柄的豁免权;这些豁免权有:赦罪,哪怕滔天之罪,由此免受世间刑罚;向教皇求情,以获得权柄在禁婚亲的范围内结婚,在未禁婚亲的范围内离婚;无需求情,通过默许来做这种事;授予他们管辖范围内的特权;按立圣职,坚振礼;无论总体还是个别,来自修道院的报酬;从本应属于他人的其它源头中侵吞收入;以及许多其它手段。这些,而不是他们的年收入(如果他们以此为满足的话)导致他们没有思想、探究和洞察属灵真理的情感,也没有真理与良善的结合,因为它们是不义玛门(即财利)的所得,不义之人不断贪恋属世的财富,厌恶属灵的财富,也就是出于圣言的神性真理。
由此明显可知,“你的客商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表示他们的教阶中级别高者是这样:他们利用在修会教规上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作交易并谋利。此处有必要进一步说一说“钥匙权柄”对罪行,甚至大罪的豁免权,他们利用豁免权不仅使罪人摆脱永恒的惩罚,甚至还逃脱世间的惩罚;即便没有释放他们,他们仍通过庇护进行保护。谁看不出,这种权柄并不属于宗教裁判权,而是属于民事管辖权?他们的权柄延伸到一切世俗之事上,摧毁了公共治安;而且,他们因仍留给他们的这种权柄而具有将他们以前对君王所建立的一切法庭,因而对法官,甚至最高法官的专制统治带回来的能力;若不是担心他们退出教会,他们真的会做出这些事来。这就是但以理书中这句话的意思:
从海中上来的第四兽必想改变节期和律法。(但以理书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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